體育館坐滿了人,那咿咿唔唔的噪音開始放大,然後──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將從學生那裡沒收的東西,拿去捐贈,這合法嗎?」
回音放大,整個體育館都在騷動。
吶喊,起身,掌聲,「民族英雄!!」
多麼華麗的畫面。
「這個吼,根據『特別權利義務關係』喔,合法啦。」
當聽到這句話的時候,我血都涼了。
後來放假的時候去查,那個律師說謊。
憤怒盤繞在我的腦門一整個月,在那我也記不清楚是哪一天的下午,我抄寫了課本上的『戒嚴令』,簡單的刪刪改改後,趁著放學貼在了訓導處的公告欄上。
那天晚自習的時候,我依舊怒火難涼,寫了另一張『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一大早離開宿舍的時候,將那張破紙釘在了相同的位置。
其實大家早就不在乎了。
一時的轟動之後,就沒有然後了。
除了暴怒的學校,我沒收到任何的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