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之谦在宫门外跪了很久。
最终,皇上还是召见了他。
御书房内烛火通明。唐之谦跪在金砖上,将自己与袁圆之间的全部真相,从头至尾说了一遍——从庄子救下她、,后来他病重,她甘愿与他冲喜成亲,到母亲设计污陷通奸、伪造休书,再到她被赶出府门、流落风雪、被陈大哈以谎言与威胁强占了四年,以及自己在温州重逢后如何查明真相、如何护她。他将陈爆,唐府守门人,小翠的三份供状连同货郎的画押、那笔来历不明的赏银账页,一并程道皇上脸前,证明袁圆是被唐夫人陷害。
“臣求皇上收回成命,把臣的妻子归还给臣。”他叩首,额头抵着地面,声音沙哑却坚定,“她从未背夫,从未红杏出墙。真正害她的人,是臣的母亲,是那些谎言。她受的苦,已经够多。求皇上……给她一条生路,也给臣一个弥补的机会。”
皇上沉默了片刻,放下手中的朱笔,目光落在他身上,带着几分审视,也带着明显的不以为然。
“唐之谦,你父亲前段时间亲自来过。”皇上的声音不重,却字字清晰,“他亲口对朕说:袁氏原是你的媳妇,却趁你在外地时与野男人苟合,被唐家休掉后,与那野男人成亲,还生下了一个孩子。你在温州重遇你的前夫人和她的新夫君,见他们生活美满,心生忌恨,这才报复——割了那男人的舌头,又强行将袁氏母子拉入行辕,日夜禁锢折磨。正因你父亲言之凿凿,朕才下了那道圣旨。”
唐之谦的心猛地一沉,想不道他父亲在他背后捅了他一刀。
皇上继续道,语气已带上几分劝诫:
“再说,那袁氏出身本就卑微,与你原就不相配。如今更是贞节尽毁,声名狼藉,已是残花败柳之躯。唐家乃高门望族,如何容得下这样的人?你年华尚好,前程正远,不如另觅一位与你身家门户相当的贵女作为佳偶,好好过你的日子。至于那孩子——若真是你的骨血,朕可以准你接回唐府抚养。至于袁氏本人……就不必再纠缠了。”
御书房内一片死寂。
唐之谦跪在原地,手指在袖中慢慢收紧,指节发白。父亲竟然亲自向皇上陈述了那套被彻底扭曲的说辞,把袁圆说成淫妇,把自己说成因妒报复的官员。而皇上如今的态度也已明确:袁圆出身低微、贞节已毁,不配再进唐家的门;孩子可以留下,女人必须舍弃。
他抬起头,眼神通红,却异常清醒。声音低哑,却带着一种破釜沉舟的决绝:
“皇上明鉴。臣的妻子不是淫妇,也不是残花败柳。她是被臣的母亲陷害、被臣未能护住、才落入深渊的人。臣可以不要前程,可以接受任何责罚,却绝不能把她再次推回火坑。孩子是臣的,她也是臣的。求皇上……再给臣一次机会,她是清白的……她从来没有红杏出墙,求皇上把她还给臣。”
皇上看着他,眉头渐渐皱起。
御案上的烛火轻轻跳了跳。这一次的召见,远比唐之谦预想的更艰难——父亲的说辞已先入为主,皇上的态度也已偏向“舍弃她、保住你”。而他必须在这不利的局面里,为自己和袁圆,再争一线生机。唐之谦跪在金砖上,额角已见薄汗,却没有退缩。
他抬起头,声音因激动而微微发颤,逻辑却异常清晰,一字一句都砸在实处:
“皇上方才言她出身卑微、贞节尽毁。可她的出身,是臣当年冲喜时明知而娶,那时我病危,她甘愿承受守寡的风险,愿意与我成亲;她对我有情有义,而我因我病全愈而抛弃她,那是不义,而她的‘尽毁’,是被陷害、被折辱所致,而非她自愿沉沦。若因此便定她为残花败柳、不配再回头,那真正该受罚的,是构陷她的人,而非她自己。
臣求皇上明察。孩子是臣的骨血,她也是臣明媒正娶的妻子。臣可以接受任何责罚,却绝不能眼睁睁看她再次被推回火坑。”
御书房内久久安静。
皇上的手指在御案上轻轻叩击,眉头越皱越紧。唐之谦的反驳句句有据,逻辑严密,把“休书伪造”“通奸构陷”“陈大哈谎言”串成了一条完整的链条,与唐父先前面呈的说辞形成尖锐对立。更重要的是,这个年轻人眼中的决绝与痛苦,不像作伪。他说他从没有写过休书给袁氏,那在当朝律例上来说,袁氏仍是唐之谦的妻子。
休书赶出、再被外人用谎言与威胁困住,那她确实是受害者,而非主动偷人的淫妇。
可一旦认下这个结论,就意味着要否定唐父先前的面陈,也意味着要收回已经发出的圣旨。皇帝的面子、朝令夕改的观感、高门的脸面,都会受到影响。唐家是兵部侍郎的门第,母亲又出自清河崔氏,若把“构陷儿媳”的罪名坐实,唐家的声誉会受损,朝中相关的人情与平衡也会被牵动。
还有唐之谦本人。
这年轻人能力不弱,查走私有功,性子却硬得可怕。为了一个女人,敢在御前据理力争,甚至不惜把家族矛盾彻底撕开。若强行按原圣旨把女子判回陈大哈身边,唐之谦极可能做出更极端的事——抗旨、弃官、甚至带着人远走。那样一来,既失了一个可用之才,也可能在朝中留下“逼得功臣为女人谋反”的隐患。
皇上想了半响,又对唐之谦说道:“即使我下旨把她归还给你,你们唐家也容不下她,她现在声名狼藉,你母亲陷害过她一次,她回唐府后还有第二次,第三次....你白天去上朝办差,你母亲白天有的是时间去折磨她,你是想让她在你唐府的内宅被折磨而死?”
唐之谦表示,他会京里另买或另赐一座院子,她带着儿子住过去。本朝律法就有高门本来就有“妻在外宅、夫在本家”的活法,只是要找得出礼法上说得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