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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395章 酒香也怕巷子深!
  第395章 酒香也怕巷子深!

  “嗯,您屬於‘兩高一秘’人員,競業限制對您適用。不過從公司申請仲裁之日開始到現在已經一個多月了,按照協議約定,競業限制協議十月份到期。

  但是如果按照協議約定,扣除仲裁和訴訟的審限,那等於判決書生效後, 您還要再履行三個多月的競業限制,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十二個月的競業限制期內。

  關鍵是勞動爭議的案子實行一裁兩審製,等到判決書生效,還不知道什麽時候呢,也許一年,也許一年半,這時間不好確定啊!
  我認為這個條款約定的不合理,有失公允, 限制了您的擇業權。”王川道。

  “王律師, 您看我這案子有勝算嗎?”周正道。

  “我個人認為您的案子勝算幾率還是挺大的,但是我不敢給您打包票。”

  王川可不敢大包大攬,周正的案子勞動仲裁已經輸了,法院會怎麽判還不一定!他也是第一次碰到這種案子,心裡沒有太大把握。雖然從法理上看贏得概率很大,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具體怎麽判還得看法官!

  “王律師,我再多問一句,如果您做我這個案子,怎麽收費?”周正點了點頭,接著問道。

  “您這案子有兩個爭議點,一個是違約金的計算問題, 另一個是排除仲裁和訴訟期限條款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違約金數額的問題,您這案子兩萬元就夠了,我說的是一審,二審需要另外付費, 但是可以減半。

  但是現在您這案子還有協議條款的效力問題,如您隻委托一審,整個案子的律師費是四萬;如有二審,我再單收費,二審費用大概是二萬元。

  如果您一二審打包給我做,可以給您打個折扣,收您五萬元。今天如果簽約,谘詢費就免了。”王川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說如果一審和二審單獨委托,總價應該是六萬對吧!如果一起委托,總價是五萬元。

  那如果沒有二審呢?您退款嗎?如果我將一二審都委托給您。”周正問道。

  “不退!您覺著如果您贏了,公司會善罷甘休嗎?換句話說,公司贏了您會善罷甘休嗎?”王川問道。

  哼!進了口袋的錢怎麽可能退出去!

  “您說的也在理。行那,就一二審都委托您代理吧。”周正沉思片刻道。

  王川一愣,真沒想到眼前的男人會這麽痛快!

  簽完代理手續後,王川拿著案卷材料,問道:“周先生, 我能問您一個問題嗎?”

  “王律師,您說。”周正道。

  “您為什麽會選擇我代理您的案件?您應該去過不少律所谘詢吧!”王川問道。

  “說實話, 我還真沒去其他律所谘詢,我是在法律網站上查找律師時看您的辦公地址就在我附近,就這麽多看了兩眼您的介紹。

  我看到您參加過國際勞工組織的交流學習,又有不少案例被高院和最高院列為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個去年的競業限制的案例,我覺得您專業能力很強,所以就給您打了電話。

  緣分,一切都是緣分。”周正微笑道。

  前幾年王川的案子被高院和最高院列為典型案例後,他便將做過的案子梳理了下,把能拿的出手,特別是入選典型案例的案件,都放到了網站上為自己做宣傳。作為自己的經典案例,供客戶查看,當然案例上客戶的信息是做過處理的,但是案號是有的,以免被人誤會是自己瞎編的案例。

  如今這年月酒香也怕巷子深!王川不得不如此!

  “確實挺有緣的。您的案子下周開庭,我會盡全力,剛才跟您說的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您盡快準備下。”王川微笑道。

  送走了周正後,王川回到了工位,他真沒想到幾個典型案例和一次勞工組織的交流學習居然能讓客戶對他有如此的信任。居然首面簽約!沒費勁!
  下面的工作就是好好為開庭做準備,他要代理原告也就是周正參加石景山法院的庭審。給客戶爭取一個好的結果。

  “王律,一會兒有個電話會議,是新簽約的冀省客戶想谘詢下勞資問題。”歐陽德走到王川身旁道。

  “好,一會兒到時間了你告訴我。”王川說完霹靂巴拉的敲起了鍵盤。

  就在此時,王川桌上的電話響了起來。

  “高總您好,有什麽事嗎?”王川接通後道。

  高總是所裡新簽約的客戶,他們公司在工業園區裡,規模不算大,是高科技企業。

  “王律師,今天上午園區領導來我們公司檢查,看了我們公司的規章制度,說我們的規章制度不合法,讓我們整改。”高總道。

  “不合法?園區領導指出那些地方不合法了嗎?”王川問道。

  “他們說我們的員工手冊中寫了好多涉及罰款的條款,比如遲到早退罰五十元,替人打卡罰二百元等,這些條款都不合法。

  王律師,這些條款是不是都不合法?這份員工手冊是我們之前的律師提供的,我們特意增加了處罰條款。

  你也知道我是國企出來的,之前國企就是這麽規定的,我就不明白了怎麽用到民企上就不合法了呢。”高總一腦袋的問號。

  “高總您別急!園區領導說的是對的,您說的關於罰款的事是有歷史淵源的。我給您解釋下您就明白了。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賦予了企業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但是那時都是國有企業,在當時的經濟背景下國有企業需要承擔一部分政府職責。您說的國有企業的處罰權(罰款),就是從那時開始的。

  但是二零零八年一月以後,《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取代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就是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了。

  隨著《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廢止,不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不再具有罰款的權力,但是可以設置記過、記大過、辭退等處罰權力。

  對員工的罰款就是剝奪員工的財產權,因此罰款屬於財產處罰的范疇,而行使該權利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構。不是每個行政機構都有執法權的,您想想,是不是這麽回事?”王川解釋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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