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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737章 有志不在年高,無志空長百歲!
  第737章 有志不在年高,無志空長百歲!
  律師這行跟西醫有點像,每年都有新法規出台,如果抱著過去的成績混日子,很快就會被現實打臉。

  人人都說老中醫,沒有說老西醫的,因為大家都知道,老中醫是國寶,望聞問切那都是需要經驗積累的。

  相比之下,西醫的技術和理論更迭太快,有點像現在的手機系統,老西醫是不能代表什麽的,只有真本事靠得住。

  所以在實踐性極強的律師行業,如果長期不再一線,不深入研究某個方向或者某幾個方向,在律師圈很難長期立足有所成就,當然在太平年代混口飯吃還是沒問題的。

  但古人雲:有志不在年高,無志空長百歲!

  如果一名律師沒有自己的志向(專業方向),有什麽業務做什麽業務,跟著市場轉(萬金油律師),到最後肯定會被累死,即便不累死也會越做越累,錢沒賺到,身體還累垮了,到老一場空。

  其實絕大部分律師是不想做萬金油律師的,這就涉及到是先有雞(專業技術)還是先有蛋(案源)的問題,他們也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結果最終只能迫於生活壓力,迫於資源有限,有什麽業務做什麽業務,慢慢的忘記了初心,隨波逐流!

  嶽珊見王川不說話,好像在想事情,便不再出聲,兩人很快回到了律所。回去後王川拿出案卷材料,將嶽珊、杜文慧、祖文、程武等人叫進會議室,開始分析案件情況。

  直到晚上快下班時,眾人才定下了初步結論,這個案子可以做,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是對方想要證明自己的清白也不是那麽容易的,尤其是在過去的一年半的時間裡上了六十八萬的個稅,這個可不好解釋。

  而且為什麽在老東家的競爭對手的辦公樓下有固定車位,還經常進出對方公司,這也不是太好解釋。

  除了技術上的問題外,王川從內心裡也想接下這案子,因為這個案子做成後,CM公司的高層有可能會更加認可遠方律師事務所的專業能力,建立雙方的信任關系,也許遠方律師事務所與CM公司真正的合作會從這個案子開始。

  至於這個案子的報價,二百萬違約金加上二十七萬的競業補償金,案件的標的一共是二百二十七萬元。按照正常收費標準,這個案子的律師費要收到十萬元左右。

  但是考慮到CM公司馬上要成為遠方律師事務所的顧問單位,王川決定給客戶打個七折,收七萬元律師費。

  次日一早,王川將律所報價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了孫星,下午時孫星回了郵件,同意案件報價,讓王川盡快簽署協議準備開庭。

  本來王川想帶祖文去開庭,但是因為祖文的實習律師證要到下個月才能發下來,他便讓嶽珊與自己一同去開庭,順便也鍛煉下嶽珊。

  轉眼便到了CM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一案開庭的日子,早上八點四十分,王川和嶽珊來到了海澱法院。

  當王川和嶽珊通過安檢後,進入法院第十二審判庭時,只見被告席上坐著一位看起來四十多歲的男人。他的五官端正,一臉的深沉和嚴謹,一看就是做技術出身的。花白的頭髮襯托的他比同齡人更加的成熟、穩重。

  王川知道這個人不是律師,應該是李攀本人,因為他身上少了律師的那股勁兒。

  也許是勞動仲裁委駁回了CM公司勞動仲裁申請的緣故,他覺得沒必要再花錢請律師代理自己的案子,自己出庭就可以。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一位圓臉男法官敲響了法槌。

  “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二百萬元;二、判令被告退還原告已經支付的二十七萬競業限制補償金;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被告原系原告技術部副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掌握著原告的產品設計圖紙和測試數據等商業秘密。雙方簽有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被告向原告申請離職,經原告批準,雙方辦理了離職手續。

  原告自二零一二年七月開始,每月按時向被告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萬五千元,直到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共支付了十八個月,金額共計二十七萬元。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下旬,原告發現被告經常出入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WY公司,而且在WY公司辦公樓下的停車場有固定車位,每季度繳納車輛停車費。此外,我們偶然得知被告在離職後的一年半時間裡,個稅高達六十八萬。

  從以上種種來看,原告認為被告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川道。

  “被告答辯!”圓臉男法官道。

  “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並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我現在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根本就不在與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WY公司工作。

  原告這是在汙蔑我,我的社保和工資都是物流公司支付的。”李攀道。他的表情顯得很冷靜。

  “被告,你答辯完了嗎?”圓臉男法官問道。

  “完了!”李攀道。

  “原告舉證!”圓臉男法官看向王川和嶽珊道。

  “第一份證據,原被告簽署的勞動合同,證明被告的職位為技術部副總經理。

  第二份證據,雙方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證明被告系原告的核心技術人員,應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

  第三份證據,銀行轉帳記錄,證明原告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每月向被告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萬五千元。

  第四份證據,車位租金交費單,證明被告在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辦公樓下長期持有固定車位。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圓臉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第二份證據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及第三方證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情況,我都認可,我對以上證據沒有異議。

  第四份證據是複印件,我不認可。”李攀拿起原告的證據,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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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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