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嘉朗想了想:“如果孩子在境內出生,他的父親又是華國公民,那這個孩子也就是華國國籍了。孕母的意願呢?”
“我們帶了翻譯,和她接觸過,”小梁補充, “她隻想拿錢辦事,完全不想撫養孩子。”
一夥兒陷入了沉默。
按照我國法律, 如果父親無法進行撫育任務,這個孩子應該和親生母親生活在一起,但現在生母聯系不到,代孕母親又完全沒有養育的意願,棘手。
代孕這件事畢竟不合法,但已經通過代孕手段出現的孩子,還應該給生父,也就是喬思齊進行撫養嗎?
大家對這個問題答案不一。
事實上,我國目前對於通過代孕行為所產生的孩子的歸屬權問題仍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進行判別。
目前僅從理論上,有血緣說、分娩說、契約說、子女利益最佳說四種說法。
公安部門幾位幹部比較激進,認為這個孩子按理說並非我國公民,因為代孕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應該依照法律將提供代孕服務的孕母驅逐出境。可這說法提出來就遭受了很多人的反對,畢竟現在已經到了八個月的孕期,讓孕母在這個階段移動都非常不人道。
更何況,提供代孕業務的婦女到底是否觸犯了我國法律,這一點也不好裁定。
目前我國法律僅在原衛生部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的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這其中並沒有提到提供代孕服務的孕母是否違法。
而且,畢竟代孕這個事實是在境外發生的,是否適用我國法律也極具爭議。
如果依照血緣說,那麽這個即將出世的孩子應該由喬思齊與那位虎國的卵子提供者撫養,但現實情況不允許;
依照契約說,這個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按照合同歸屬於喬思齊夫婦,但那份合同因為涉及違法行為,檢察院並不認為它具備任何效力;
如果依照分娩說,即分娩者為母,考慮現實情況就更夠嗆了;
最終,大家比較傾向於選擇“子女利益最佳說”,應該以對孩子利益最佳的方式為解決方案。
在此案中,生父喬思齊顯然不是最佳人選,而因為二人仍為夫妻關系,所以嶽女士顯然是更佳的人選。
但具備爭議的點在於,一來喬思齊才是有血緣關系的生父是血親,在我國法律中,親權大過天(這也是為何剝奪撫養權的案件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沒人能改變這個事實;
二來,現在二人同時面臨剝奪撫養權的指控,他們還應不應該成為另一個孩子的監護人呢?
溫嘉朗覺得很頭疼。
這對夫妻要坐牢的原因就是他們虐待自己的親生女兒,結果隻經過短短幾年的牢獄生涯,出來就能養兒子了?這不是得償所願了嗎?他們能養好嗎?這公平嗎?
但即使法院認可了剝奪他們對喬鶯鶯撫養權的指控,我國現行法律依舊無法剝奪他們再次成為父母的權利。
最終,經過一天的討論,決定讓孕母在我國境內完成生產,待身體康復後,會聯系虎國大使館看看下一步怎麽處理,至於這個孩子,會先交由福利院收養,不進入領養流程,待喬思齊夫婦出監之後,交由他們撫養。
至於到時候如果嶽女士和喬思齊離婚,孩子又會判給誰來撫養,就是後話了。
不過在場人士都更加支持讓嶽女士來撫養這個孩子。
這就是目前法律能給出的最工整的答案。
在這個解法之下,所有人都在按規矩辦事,沒有任何違背。
最後,檢察院領導也是長歎一口氣。
兩個人的決定幾乎毀掉了兩個小孩的童年。
都說當父母是不需要考試的。
但這代價,是不是未免太沉重了一些?
……
楚孑在知道這些處理結果的時候,已經是一周之後了。
陸曉和劉重安處理完了一切文書工作,正式以虐待罪向喬思齊夫婦提起公訴,並支持民政部門同時申請剝奪二人對喬鶯鶯的撫養權。
至於整個庭審的過程,可能還要持續一兩年,但陸曉說,此案證據確鑿,而且目前來講,SOS兒童村就是對喬鶯鶯最好的歸宿,相信法院也會給出支持的判決。
雖然是個大快人心的結局,但楚孑有種說不上來的難過。
一是虐待罪雖然聽上去很嚴重,但其實以他們對喬鶯鶯的虐待程度,很有可能只會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就是這麽寫的,毀了一個人的一生也只需要做三年牢,表現好點可能一年多甚至兩年就能出來。
楚孑覺得這並不公平。
另一個就是對於他們的“兒子”的歸宿,說實話,楚孑其實也不知道該怎麽辦。
畢竟剝奪撫養權只能就事論事,並不能阻止他們撫養別的孩子。
不過,在這方面,陸曉也讓楚孑放心。
在他們出獄之後,這個記錄會跟隨他們一生,等到他們無論走到哪裡,都會有當地的公安部門聯系社工進行實時監督。
但我國的社工體系是否完善到了這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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