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晴不但自己能力出眾,關鍵是她還有一個很強大的父親,他的父親就是剛剛成立不久的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夏天,那可是正兒八經的省領導。有這麽強大的背景在,夏小晴審理案件,誰敢給她施加案外壓力啊。
夏小晴拿到案件材料後,並沒有急於細看,一方面是現在的材料很少,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手頭的案子還有很多,也沒有太多時間細看。
按程序,夏小晴首先要確定開庭時間,然後給原告和被告簽發開庭傳票。這中間還涉及到答辯期、舉證期的問題,不一一詳述了。
果不出關恆所料,黃城酒店那位光頭老板也不想自己一方來承擔責任,而是很“義氣”的把電力安裝公司追加了進來。
開庭時間到了,原被告共四方當事人分別落座,然後試麥。現在的人工智能技術已經足夠支持庭審語音錄入了,很多法院都除了全程錄音錄像外,都開始通過語音錄入的方式來記庭審筆錄,這樣可以大大的疏解書記員的錄入壓力。只要語速控制得當,錄入的準確率還是非常高的。
首先是法庭調查,對於小劉宇受傷的過程及構成一級傷殘各方都沒有異議,但對於自己是否應當被列為被告,三方被告之間發生了爭議。
供電公司認為,自己只是供電方,即不是變壓器的安裝方,也不是變壓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應當被列為被告。並向法庭提交了相關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黃城酒店,向法院提供了與電力安裝公司的《安裝合同》,指出是由於電力安裝公司安裝問題,才導致的小課室一級傷殘。應當由電力安裝公司承擔責任。
電力安裝公司則認為,自己是按照黃城酒店的要求安裝的,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
至此,變壓器的所有人、安裝人、使用人都已經非常清楚了,而且對於小劉宇受傷的過程和傷殘等級大家均無異議的情況下,法庭轉入辯論階段。
這個案子,看上去涉及到四方,但實際上涉及到五方。分別是原告劉宇,被告黃城酒店、被告電力安裝公司、被告供電公司;還有一方是隱藏著的,即劉宇的父母——監護人。
因為是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減輕其他人的責任。從劉宇的角度來講,實際上是四個賠償主體,除了前面列出的三方外,還有就是自己的父母。不過,並不是自己的父母要賠償什麽,而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從而減輕其他幾方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受到傷害時,監護人多少都會承擔一些監護不利的責任,從而減輕侵權方的責任,這是不可避免的。除了特殊情況比如寄宿製學校中正在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
在法庭調查時,事實上已經排除了供電公司承擔責任的情形,那麽,下面要解決的就是在小劉宇的監護人、黃城酒店和電力安裝公司之間,如何分配責任的問題了。
因此,在辯論時,除了黃城酒店和電力安裝公司之間相互推諉外,還一致認為,劉宇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
為此,關恆發表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要明確的是,本案的原告劉宇已經年滿八周歲,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次,對於劉宇所受傷害,各方應當如何分配責任,我們只需要通過一個簡單的推理就可以得出基本正確的結果。
其一,
劉宇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上廁所是否需要監護人陪同呢?答案很明確:不需要。因此,其監護人不存在未盡到監護責任的問題; 其二,劉宇是從黃城酒店廁所的窗戶掉出去了,如果黃城酒店能夠像現在一樣加裝一個防范網,就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黃城酒店對於小劉宇墜樓是有責任的;
其三,小劉宇墜樓是否會受傷呢?這是必然的,任何人從二樓以上掉到地面上,無論傷情大小,都會受傷的。所以說,黃城酒店一定要承擔小劉宇受傷的賠償責任;
其四,小劉宇墜樓是否會構成一級傷殘呢?不一定。小劉宇一級傷殘的原因,是因為掉到了變壓器上;
其五,小劉宇為什麽會掉到變壓器上,是因為變壓器安裝時,離牆的不距離符合國家標準安全規范;
其六,變壓器安裝不符合規范,是否必須導致小劉宇構成一級傷殘呢?不是,如果變壓器上安裝了合適的防護設施,也不會造成小劉宇構成一級傷殘。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小劉宇的監護人沒有陪小劉宇上廁所的必要;小劉宇受傷是由於黃城酒店廁所的窗戶未安裝防護網、變壓器安裝不規范以及變壓器在安裝存在問題的前提下未安裝防護設施造成的。因此,應當由黃城酒店和電力安裝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恆的發言,中間有一個問題,是他故意漏掉了,那就是劉宇的父母未盡到對孩子的安全教育義務。如果劉宇的父母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教育孩子不要隨意爬(趴)窗口,也有可能避免這起事故的發生。
但做為劉宇父母委托的代理人,是不應該在法庭說自己當事人的過錯的。發現並指出劉宇父母存在監護責任,是兩名被告的責任。如果沒有想到這一點,那活該他們多承擔責任。
關恆的想法和做法都沒有錯,對方的律師也都不傻,而且人家是兩名律師呢。即使一家沒有想到,也不代表另一家想不到。
所以,劉宇父母的過錯問題,就被提了出來。
這個案子如何判,讓夏小晴有點為難。在開庭前,她就已經知道了各方的關系,而且也知道電力安裝公司那邊找過林祥。雖然自己不怕林祥打擊報復自己,但也實在沒有必要為此得罪自己的直屬領導。在自己自由裁量范圍內,還是可以適當的考慮領導的意思的。
但是,從關恆的分析可以看出,這個案子的大部分責任,是應當由黃城酒店和電力安裝公司承擔的。而且,她也看到了小劉宇現在的樣子,如果判劉宇的父母承擔過重的責任,自己又於心不忍。
那有人就說了,為什麽不能判黃城酒店承擔多一些責任呢?不是不能的問題,而是上涉及到一個將來執行的問題。那位賀老板雖然不涉黑,但顯然也不是一個尊重法律的人,判他黃城酒店承擔責任,他也不會很痛快的履行判決,拖的時間長了,對於小劉宇來說,也不見得是什麽好事。
“做為一名法官,一要追究公平正義,二不能違背自己的本心。”想起父親在自己被正式任命審判員時的話,夏小晴下定了決心。
庭審進入了最後階段,在各方當事人做完最後的陳述後,夏小晴先例行公事的詢問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調解,在得到確定的回答後,夏小晴準備一個個的征求意見。
如果是僅僅是走程序,夏小晴完全可以當庭聽一下雙方的意見,然後宣布休庭,讓各方當事人下去自己協商。
但夏小晴想爭取調解結案,硬判只是最後的選擇。
“謝律師,林庭長都給我說了,但我想,這個案子如果調解的話,對你們鄧總的影響應該是最小的。實在不行,還可以讓原告撤訴,案子不存在了,對你們鄧總就更沒有影響了。你說是吧?”夏小晴先找謝非,做為國企,賠不賠錢,賠多少錢都和自己沒有關系,說服他們的機會要大於黃城酒店,“要不,你給你們鄧總說一下,就說夏天的女兒說的,讓你們接受調解。”
謝非對夏天是誰,當然是非常清楚的,剛才還一臉不情願的,馬上就換了一幅面孔。雖然心中有疑慮, 但還是答應馬上給鄧總打電話。
沒有急於叫賀宇亭,這個人不太好對付,想要說服他有很大的困難,除非你能拿到他的把柄。夏小晴想了想,打了一個電話。十分鍾後,夏小晴掛掉電話,胸有成竹了。隨後把賀宇亭叫了進來,賀宇亭的律師也想跟進來,但被夏小晴拒絕了,律師多數時候能直到好的作用,但也有可能會讓事件變壞,夏小晴現在要給賀宇亭說的話,就不能讓律師知道。
二十分鍾後,一頭冷汗的賀宇亭出來了。
最後是原告,說服原告也是比較容易的,關鍵是讓原告認識到自己存在的過錯,只要原告認識到自己也有過錯,具體承擔多大比例,就要好談的多。如果原告堅持自己沒有過錯,那就比較難談了。
好在關恆在之前就已經和劉建、吳霞解釋過,他們也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責任。因此,夏小晴沒有費多大功夫,就說服了吳霞和劉建。
在說服吳霞和劉建後,謝非也有了結果。
“夏法官,我們鄧總說了,一切按您的意思辦。”謝非低聲下氣的說道,顯然他心中的疑慮已經沒有了。
至此,這個案件可以結了:由於原告疏於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承擔10%的責任;電力安裝公司未按國家標準安裝變壓器,承擔40%的責任;黃城酒店做為服務提供方、變壓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安全措施不到位承擔50%。
林祥了解調解的過程和結果後,搖了搖頭,整個商城區法院,估計也就這個小姑奶奶敢這麽做,還能做成,而且當事人都不會提出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