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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29章 “不合法”的“末位淘汰”
  孫鵬,商都市人,大學畢業後進入漢興通訊公司中南省分公司,渠道部門負責渠道銷售。這一乾就是五年時間。

  用漢興通訊公司員工的話來說,“漢興通訊公司永遠不變的就是一直在變”。對於這句話,孫鵬現在有了很深的體會。

  孫鵬現在面臨一個選擇,由於總公司的調整,分公司不在設渠道部,而僅在總部設立,分部現有的所有渠道部,全部並入銷售部。

  當然,公司也給包括孫鵬在內的原渠道部員工,一次選擇的機會,既可以回總部繼續從事渠道銷售工作,也可以留在分部,轉入銷售部門。

  孫鵬不想離開家太遠,於是他自願轉入了中南分部的銷售部門。這一乾,又是兩年過去了。

  “孫鵬,怎麽這次考核你又是不合格啊。”孫鵬所在銷售部門的主管,也姓孫,叫孫海燕,是一位非常能乾的女性。

  “主管,這能怨我嗎?公司定的銷售任務我都已經完成了,可公司那個10%的強製不合格的規定,實在是有點太惡心人了。”孫鵬抱怨的說。

  漢興通訊公司內部有一個《銷售人員績效管理辦法》,把銷售員的績效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其中具體的比例分配為:優秀10%,良好40%,合格40%,不合格10%。

  就是這個10%的強製不合格,讓很多銷售人員都非常的不爽。上一年度考核時,孫鵬已經超額完成了21%,但他仍然是那不合格的10%中的一個。按孫鵬的話來講,“那就是沒天理了”。

  “你也別抱怨了,你這可都已經是第二次考核不合格了,實在不行,找找上面的人說說情,要不然你就要被辭退了。”孫海燕勸孫鵬道。

  “沒用的,我不找咱們銷售部大佬還好,如果找的話只會更糟。”孫鵬說道。

  事實上,公司雖然有10%強製不合格的比例,而且還規定如果連續兩年考核都處於不合格時,公司將予以辭退。但是作為銷售部的大佬,總是會想到各種辦法進行調劑,以確保讓所有完成任務的人,不會發生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情況發生。

  孫鵬之所以連續兩年都處於不合格的10%中的人,其根本原因在於有一次無意中撞破了銷售部大佬的隱私。

  那是一次非常偶然的事情,那天晚上下班後,本來準備離開的孫鵬,卻突然接到了一個電話。

  電話是孫鵬的一位朋友打來的,說是他們公司需要采購一批通訊設備,數量還很大。作為朋友,對方第一個時間就想到了孫鵬,當然,孫鵬這位朋友如此做,除了能給孫鵬增加一些業績外,還可以從孫鵬這裡得到一筆不小的回扣。這種兩利的事情,在孫鵬看來,是再正常不過的了。

  這筆大單子的從天而降,讓孫鵬非常的興奮,但孫鵬也知道,這麽大的單子還是需要銷售部大佬簽字才能給出最大的優惠,更何況還涉及到回扣問題。

  興奮中的孫鵬,直接衝進了大佬的辦公室,然而,辦公室中的一幕讓孫鵬驚呆了,那位大佬正與銷售部的一位女銷售員,以一種非常不雅的姿勢,驚訝的看著衝進來的孫鵬。

  “領導怎麽不在辦公室啊?”孫鵬那掩耳盜鈴的話,並沒有給自己帶來幸運。

  後來發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雖然那位大佬後來並沒有說什麽,但孫鵬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就來自於那位大佬的報復。

  ——————

  正如孫鵬所料,

公司的決定很快就下來了,因為孫鵬連續兩次不考核,而被辭退了。  作為一名當代的大學生,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孫鵬還是有的,自己明明已經完成,甚至超額完成了銷售任務,但公司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自己辭退,孫鵬對漢興通訊公司辭退自己的做法非常不滿,於是向商都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了勞動仲裁。

  孫鵬找的關恆,希望關恆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在了解事情經過之後,關恆讓孫鵬想辦法找自己去年的銷售記錄,孫海燕那位孫鵬的本家偷偷的把上一年度的銷售部排名,給孫鵬弄了一份。

  有了這份證據,譾孫鵬上一年度超額完成了銷售任務,不存在未完成銷售任務的情況。如此一來,至少可以證明孫鵬並非不能勝任工作。

  開庭時,雙方圍繞著三個問題,展開了辯論。

  第一個問題,商都市勞動仲裁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漢興通訊公司認為,漢興通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注冊地,在江中省漢江市,本案應當由漢江市勞動仲裁機構辦理。

  對於漢興通訊公司的理由,關恆指出,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實際用工所在地不一致時,實際用工地申請仲裁。關恆的這一理由,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

  爭議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漢興通訊公司能否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處於考核末位的勞動者予以辭退。

  漢興通訊公司認為,公司制定的《銷售人員績效管理辦法》程序合法,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孫鵬雖然每年都完成了銷售任務,但在年度考核中,已經連續兩年處於末位,根據規定,漢興公司有權解除與孫鵬的勞動關系。

  而關恆則指出:“末位”和“不能勝任”並不完全相同。根據漢興通訊公司制定的《銷售人員績效管理辦法》的規定,總會有10%的員工無論是否能夠勝任工作,都要處於“末位”。

  所謂的“末位”實事上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處於“末位”且不能勝任工作,另一種是處於“末位”但能勝任工作。對員工的考核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不加區別這兩種“末位”的具體情況,就將處於“末位”的勞動者辭退,是不合法的。

  在本案中,孫鵬連續兩年都完成了其銷售任務,只是因為排名總要有個先後,才導致孫鵬連續兩年處於末尾,但這個末尾,並非孫鵬不能勝任工作,他只是客觀的表明孫鵬所處的排名而已,漢興通訊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孫鵬,是不合法的。

  最後,關恆說道:“由於孫鵬無意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因此,漢興通訊公司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即賠償孫鵬相當於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

  仲裁很快就有了結果,仲裁庭認定,漢興通訊公司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孫鵬“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僅以孫鵬連續兩年的績效考核處於“末位”,而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仲裁庭裁決,漢興通訊公司賠償孫鵬14個月的工資。

  ——————

  在仲裁勝訴後,關恆立即提醒孫鵬,本案由於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如果漢興通訊公司不服仲裁,而起訴的話,是可以不在商都起訴,而直接在漢江市起訴,如此以來,孫鵬就必須去漢江市應訴才行。

  解決的唯一辦法就是:孫鵬主動在商都起訴,如果漢興公司沒有起訴的話,在開庭時再撤訴就行了。如果漢興公司也起訴的話,兩個地方的法院誰先受理訴訟就有管轄權,後受理的,必須要將案子移送到先受理的法律。這樣可以減少訴訟成本的支出。

  關恆的建議並沒有引起孫鵬的注意,關恆見此,也沒有再多言,至此,本案暫時劃上了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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