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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師》第127章 貪小便宜吃大虧(一/二)
  “老崔啊,欠的5萬元錢,我轉給你吧。”胡軍說道。

  “不著急”老崔說。

  老崔,名叫崔嶺,他和胡軍都是汽車製造廠的員工,又同在售後服務部。胡軍之所以向老崔這個受佔小便宜的人借錢,也確實是沒辦法,誰讓自己當時急著用錢呢。

  “反正我也用不上了,先還給你。以後有需要再找你借。”胡軍現在隻想還錢,7厘的利息雖然遠低於外面的利息,但錢放在自己手裡不用,又不能生錢,而且每天還要產生利息,自己文化不高,但帳還是能算清楚的。

  “行,5萬本金,7厘的利息,你總共借了20天。”崔嶺說著,拿出手機,算了起來,“利息是233元3角4分,連本帶息總共是……5萬零233元3角4分,沒錯吧?”

  “沒錯,我轉給你。”對於這個有點貪財的崔嶺,胡軍也是沒什麽了,利息是一分都不帶少的。

  胡軍很快就把錢轉給了崔嶺,也沒有讓崔嶺給自己打個收條。

  在胡軍還錢後不久,由於工作原因,他被派往非洲一個小國家的售後服務部工作一年。在胡軍被外派後,妻子也帶上兒子回了娘家。

  ——————

  “怎麽還有這麽傻的人啊。”這天一上班的崔嶺,就聽到了同事的議論。

  “說什麽呢?”崔嶺好奇的問。

  “小周正在給大家普法呢。”同事小王說道。

  “普什麽法,也給我說說。”崔嶺說,小王所說的小周是個大學生,據說是學法律的,不知道為什麽沒有進高清(高薪、清閑)地法務部,而是到了售後服務部。

  “說是有個人向別人借款,在還錢的時候,因為沒有還完,就在欠條上寫了‘今還欠款3萬元’的字樣。誰知道,債權人拿著欠條起訴,說債務人還(hai)欠他3萬元。債務人說自己還(huan)了3萬元,只欠1萬。”小周又給崔嶺講了一遍。其他同事雖然已經聽了一遍,但再講上十次時,他也是興至不減。

  聽著大家夥還在議論小周講的故事,但崔嶺的心已經跑了。

  他想起來,當時因為時間比較倉促,胡軍還自己錢的時候自己沒有把欠條還給胡軍,也沒有給胡軍打收條。是不是可以……。崔嶺小心思開始動了起來。

  他有心想谘詢一下小周這個法律專業人士,但也知道這種事兒不能明說,想了想,他才問小周:“那如果債務人把錢還了,但欠條沒拿回來會怎麽樣?”

  小周做為一個流落到售後服務部的法律專業學生,有些不知意,見有人谘詢自己,立刻就興致高漲。

  “那可就不好說了,法律上是認條不認人的。”小周說。

  “啥叫認條不認人?”旁邊有人問。

  “簡單就地說,只要債權人拿著欠條,法院就會讓債務人還款。”小周見其他同事都在豎著耳朵聽,舉致就更高了。

  ……

  小周後面怎麽胡吹亂侃的,崔嶺已經不知道了,他記得小周說過的那句“認條不認人”。這讓他的心思更重了。

  ——————

  “你是崔嶺吧?我是開發區法院的,你起訴胡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依據你提供的地方寄出的傳票因無人簽收,被退回了。”

  下午一上班,崔嶺就收到了法院的電話,並告訴他一個不知道是好還是壞的信息。

  “那怎麽辦?”崔嶺問道。

  “要麽你提供一個可以讓對方收到的新地址,

要麽只能通過公告送達。”  “什麽是公告送達?”崔嶺對於這些法律上的東西,還真心不是太懂。但好在他沒有不懂裝懂。

  “就是發個公告,公告期滿後,就視為已經送到。”

  “如果被告還是不來呢?”崔嶺問。

  “會缺席審理和判決。”

  崔嶺一聽,立即就來了精神,“那就公告送到吧。”

  “那行,你來法院一下吧。”

  ——————

  崔嶺掛掉電話,就找了個時間跑到了開發區法院。

  “這是發公告的手續,你拿著到省高院那裡,進門時說發公告的就行了。”崔嶺一到法院,書記員為他辦理了發公司的手續,“記得把單子給我們送回來。”

  發公告很容易就辦理好了,也不是跑腿和資費的事兒。不過,公告期有60天,開庭要到60天以後了。

  ——————

  六十天后,公告期滿,法院通知崔嶺開庭。

  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未按法院通知出庭的,法院將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如果是原告未按時出庭的,則按自動撤訴處理。

  在崔嶺訴胡軍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被告胡軍未出庭,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原告陳述事實經過。”缺席審理相比較於正常開庭來講,要簡單些,也就是原告說,法官聽,最後如何判決由法官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證據來做出判斷。

  “被告向我借了5萬塊錢,約定的是年息7厘。說好地一個月還我,可我找到要錢時,他不但不還,還玩起了失蹤。……”崔嶺知道胡軍被公派出國, 再快也得一年才能回來,反正他又不能出庭,自己還不是想怎麽說就怎麽說,反正欠條學在自己手上呢。

  “原告,你有證據證明你所說的事實嗎?”法官問。

  “有,我有胡軍給我打的欠條,還有我轉帳給胡軍的銀行轉帳記錄。”崔嶺也不是一點準備都沒有,他之前已經打聽過了,如果只有欠條,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真實的借貸關系存在的話,那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自己的請求。好在當時自己是通過銀行轉給胡軍的,這下證據就應該夠了吧。

  “還有沒有其他證據?”看過崔嶺提供的欠條和銀行轉帳後,法官說。

  “沒有了。”

  “最後說一下你的意見。”

  “請求法院著胡軍還我錢。”

  隨著崔嶺最後陳述結束,庭審結束,下面就是等判決了。

  對於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的案子,如果之前是公告達達的,判決書也基本上要靠公告送達了。期限也是六十天。

  需要說明的,公告六十天期滿只是視為送達,判決書生效還需要再向後延遲十五天才行。如果視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胡軍人還在國外,根本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經涉案了;他的妻子雖然在國內,但由於一些原因,她也不知道這件事情。

  而且由於公告發布的報刊是法院的專業報刊,別人普通人了,就連個別律師都不一定會訂閱。

  在崔嶺刻意的隱瞞和法官的疏忽下,一審法院判決胡軍償還5萬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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