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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39章:真實的科佐(1)
  在科佐字典裡,“法律”一詞有著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法律指的是法的整體,而科佐的法律,不僅僅是來源於立法署,還有《科佐法》這一根本性的文件,以及以奧林匹斯為中心的大會以及會議副席,還有就是科佐高層機構,以及像是廢土、東島之類的地方法律文件、法規文件。狹義的法律僅僅指的是大會以及會議副席而已。

  科佐學者為了防止大眾偷換概念,將廣義的法律稱之為法,把狹義的稱作為法律。不過在很多約定俗成的場合之下,還是會將法和法律統稱。

  科佐的語言易於理解,不過在之前可並非如此簡單。在科佐歷史上,因為多義詞既包含了法律的概念,同時又具有著權利義務等等,往往會鬧出許許多多啼笑皆非的笑話。

  “蘇卡不列。”馬卡洛夫自然而然地說出了一句家鄉方言。

  為了加以區分,學者們在名詞之前會加上“主觀的”“客觀的”加以修飾,不過馬卡洛夫對於這種做法不敢苟同——作為兩個應用廣泛的形容詞,主觀的什麽東東,客觀的什麽東東,在邏輯上其實都是說得過去的,所以用這種方法加以分析的話,就會發現的是,不會讓思路清晰而是會更加的混亂罷了。一群人仗著自己“才高八鬥”,就好意思出來說什麽這個那個,在愚民政策之前,指手畫腳,真是大愚若智。

  蘇卡不列。

  在這些“學者”來看,法律就是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而這個時候法律就是指的是由大陸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所謂的客觀法就是指的是抽象的不依賴與人們自己的主觀意願和行為而客觀存在的法律規范,而主觀法就是這的是屬於主體的並且需要通過主體的活動而實現的合法權利。

  不過在馬卡洛夫看來,哪有什麽客觀和主觀分離的事物啊,所謂的客觀法和主觀法只是自己學藝不精的表現罷了。

  而對於法律的本質,科佐的法學家有著各種各樣的論述,其中最為代表性的就是意志說、命令說、規則說、判決說、行為說、以及社會控制說、事業說。見字如面,顧名思義。不過以上的這些學說都似乎不太成功,只會是給學生更多的困擾,在發展的過程孩子中就逐步被淘汰。

  而真理只會掌握在少數人的手裡,對於法律的本質和現象的關系問題,偉大的思想家有說過:“任何事物都是分為本質和現象兩個方面的內容的。”本質中會要通過一定的現象才能表現出來,同理,現象是事物外部的表現。把這一個辯證法的原理應用於法學的研究,可以說“法的本質”與“法的現象”是一對范疇,分別是從內部依據和法律的外部現象兩個方面來把握的法律現象。

  法的現象是屬於外部聯系和表面特征,而同時外露的總會是多變的,通過經驗和感性的認識就能夠了解到,而法律的本質則與之不同,深藏於法律的現象背後,是法律存在的基礎和變化的決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穩定的,不可能通過感官直接把握,需要借助的是抽象才能把握,通過辯證地思考,科佐人得以確認法的本質與其發展的規律——大陸是屬於奧林匹斯實現百姓共同利益的方式,而決定性的因素還是整個科佐的物質生活條件以及生產關系、所有製關系。

  偉大的思想家曾經說過,關於法的本質的論述與“經濟唯一論”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他們探求出了法與統治階級的內在關系。在科佐之前的某些“法學家”認為,法律的本質是利益,但是實際上全面分析後,就會發現,這都是為了科佐曾經的高層服務的措施而已。法律與大陸的關系又是什麽,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真正的哲學家面前迎刃而解。

  法律的本質確實是高層的意志的表現,但是意志包括的是:“經濟、政治、意識形態”等等。這裡包括的一個重點是“法學家”們為自己辯護的矛盾點所在:

  第一個方面,科佐的法是高層的體現,人們是有意識活動的產物,什麽是意志?意志就是指的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自覺的心理狀態和心理過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為並且影響他人的思想和行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觀和行為的影響,歸根結底還是受製於客觀的規律,物質決定意識,意識反作用於物質。作為一種心理狀態和過程,一種精神力量,本身並不是法律,只有表現為大陸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等這些文件的時候,才是真正的法。

  第二個方面,法律是高層意志的反映。把法律看作為一種意志的反映,這並不偉大思想家的首創,如果停留於這個階段的理解,只會讓科佐戰後的建設停滯不前。在這個過程中,吸收總結了福爾倫之所以“成功”的原因,就是充分考慮了在自己統治下,法律能夠堅持多久,看上去瘋狂的戰爭發動者實際上在維護方面充滿了理智,若不是福爾倫最後的奢淫無度,也許科佐軍隊還需要另外的的四年。同時高層也清楚的知道, 在戰後的法律要感性與理性同時存在,在兼顧百姓利益的情況之下只能做好的就是靠高層、立法署、奧林匹斯等等機構的共同作用,實現科佐的戰後穩定。

  第三,科佐還強調的是立法的這一群人,他們不是像福爾倫一樣嘴上花言巧語,到最後隻為自己的無恥老賊,而是代表全體科佐人的整體利益。同時這裡的意志也不是單純的人人思想的相加,但是同時沒有脫離個人的意志而存在。高層之中的沒有個都是通過法律來實現自己的意志,同時使不受他們之中任何一個單個人的人性所左右,最終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這種意志的表現。

  第四,在科佐,法是被奉為“法律”的高層意志,這也就意味著意志本身並不是法,只有被奉為“法律”的時候才能稱之為法。奉為法律就是指的是經過國家機關把統治階級及的意志上升為整個大陸意志,並且客觀化、物化為法律加以規定。“一切共同的規章都是以大陸為中介的,都獲得了至高無上的形式。”而此時此刻,大陸照例是最為強大的,在經濟上佔有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大陸。在這裡的論述中,科佐人將法律作為法的“一般表現形式”,但是通過法的歷史,也會發現,法的表現形式並不單一,比如福爾倫喜聞樂見的判例、習慣、權威性法理海鷗法學家的注釋等等,這樣就可以說,科佐高層的意志只有表現為大陸有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時候,才具有法的效力。

  牙簽在空中宛如斷翅之鳥,“鳴鳥不飛”,最後只能安靜地躺在垃圾桶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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