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要件: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須當事人約定一方先履行債務;先履行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行使——先履行一方行使該權利所負義務——舉證義務,通知義務。
不安抗辯權效力的定義中止履行,解除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提供適當擔保)。
債的擔保特點:
①特定性;債權人是特定的?標的是特定的;
②補充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③從屬性;債的擔保依附於被擔保的債,二者形成主從關系。
保證的概念指的就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的制度。
①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為一定行為;
②債務人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
③債務人行為有害債權。
主觀: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受益人為惡意。
若為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第三人惡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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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佐法理學的歷史對法律的新需求,學習法理學,對掌握科學的法律理論和方法、培養法律理論素質和法律思維能力非常重要。
從法學史來看,作為獨立的分支學科和完整的知識體系的法理學直到舊世19世紀才出現,但作為對法的一般性、普遍性問題進行思考的認知活動和知識成果的法理學思想則古已有之。
自從大陸和科佐法產生以後,人們對法的一般性問題的思考就開始了。奴隸社會各個古代文明都發現過有關法的論述和著作——特別是在法律文明比較發達的古代埃及、巴比倫、印度、希臘、羅馬等奴隸製國家,不僅發現了成文的法典,而且發現了論述法律問題的文獻。這些文獻包含著豐富的法理學思想。
根據現有的文獻和地下發掘出來的資料,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國家的成文法不是很多。但是,由於以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法律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古希臘的哲學非常發達,發達的哲學激發了知識分子認識和評價社會現象的能力,促進了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美學等專門知識體系的形成。
在科佐古代眾多豐富多彩的政治學、倫理學、文學、美學作品中,很多涉及了一系列的法理學問題,如法與權力、理性的關系,法與人、神、自然的關系,法與利益、正義,人治與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礎與政治基礎等“永恆的主題”。
這些問題以及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等人在這些問題上的論述在全世界都有很大的影響,有些思想成為現代法律思想和理論的淵源。
古羅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峰。在羅馬帝國前期,已經有了比較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和複雜的財產關系。
為適應經濟生活和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羅馬的法律調整機制和法律秩序越來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來越複雜。
法律事務需要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專家來處理,由此出現了職業法學家集團、法律學校和法學流派。古羅馬不僅出現了帕比尼安、烏爾比安、蓋尤斯、保羅和莫迪斯蒂努斯五大著名法學家,而且還系統編集了《查士丁尼法典》以及《學說匯纂》、《法學階梯》等法學教科書。
舊世羅馬法學家們不僅提出和解決了許多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的方法問題,
創造了精湛的法律概念和技術,而且提出了諸如契約自由之類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法律原則。 他們還巧妙地引人希臘人的自然法概念和自然法精神來論證羅馬法的神聖性、廣泛適用性以及為適應羅馬人與異邦人的交往而適度變化的必要性。羅馬法和羅馬法學對其後的西方乃至世界的法學和法律制度的發展都有重大影響。
在法理學上,古羅馬法學關於公法與私法,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以及人法、物法和訴訟法等法律分類思想,對後世法理學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古代科佐是世界上較早制定成文法的國家。從公元前21世紀夏代的“禹刑”開始,經過商、周、春秋戰國的發展,科佐法系已見雛形。與制度發展相適應,法理學思想也很活躍。
春秋戰國時期是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當時學派四起百家爭鳴。墨、道、儒、法四家對法律都有一些思考,其中儒法兩家的思想和它們之間的爭論對後世的影響最為深遠。墨家從天意為法的根源的法律觀出發,主張以天為法,循法而行,提出“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信念,主張在經濟上重視生產、節約、利民,在刑罰上“賞當賢,罰當暴,不殺無率,不失有罪”。道家從“小國寡民”的理想國設想出發,反對制定各種禮法制度,主張一切順乎自然,“無為而治”,“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
儒家從人性善的哲學立場出發,強調聖人、賢人、聖君、賢相的統治力量,重視道德禮教的作用、主漲德主刑輔、綜合為治。法家的代表人物如育秋、韓非等人都是政治活動家。他們總結了歷史的和現實的治國經驗,把法治推崇為立國和治限之本,輕視聖賃或道德教化的作用、明確提出“報法而治”、“以法治國”等主張、並進行了一系列旨在實現法治的政治改革和變法。
法家的思想和主來對中國古代法學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曾經產生過巨大的推動作用。
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比奴隸社會更加發達, 與此相適應,法律思想也更加豐富、無論東方還是百方,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都為人類文明留下了豐厚的法律文化遺產。
古代科佐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已經十分發達。與此相適應,法律思想也比較發達。從法家的興起、循法兩家的爭論、到秦漢以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古代科佐封建社會的法理學思想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先秦法家的興起是與封建地主經濟在各諸侯國逐步發展起來,封建地主和農民的矛盾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同時利削階級內部奴隸主貴族和新興地主階級的矛盾日益尖銳相聯系的。
法家對法律的本質、起源和作用等基本問題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管子提出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標準,“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囊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它起源於解決社會矛盾的需要、為了“定分止爭”、需要“立禁”、“立官”、“立君”、由此產生了法律。法律具有強製性,“內用刀鋸,外用甲兵”。法家認為法律的作用是“興功懼暴”、“定分止爭”、“吏民規矩繩墨也”。
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強調治國必須“不務德而務法”。秦漢以後、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被董仲舒等人概括為“君為臣鋼、父為於綱、夫為妻鋼”,成為封建社會指導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