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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威治》第84章:真的不會?學!
  不當得利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

  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保有無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使權利回復到未受侵害的圓滿狀態。

  “損人利己”應當是侵權行為,而不是不當得利。因為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相對性的例示——甲在深山捕獲白候,於1月10日賣給天橋賣藝人乙,約定2月1日交付。1月15日,丙趁甲疏於保管盜取該猴。一個月後丙盜猴之事被查獲。因甲不能如期履行,致使乙不能如期履行,喪失營業收入1000元。

  問:

  1)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物上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債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甲不行使對丙的權利致使影響乙的利益時,可代位行使甲對乙的權利;

  3)乙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無權利,除非丙的盜竊行為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

  現有高檔襯衫一批,單價150元,交款即購,數量不多,欲購從速——該要約可以撤銷。

  甲向乙於8月1日發出一要約,後又反悔欲撤回,於8月3日發出撤回通知。要約於8月5日至乙處,因乙外出,未能拆閱。撤回通知則於8月6日到達乙處,乙於8月7日返回家中,則此要約有效,因為要約已先於撤回通知到達乙。

  甲公司於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台機床,要求“立即回復“。乙公司當日回復“收到傳真“。6月10日,甲公司電話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報價出售,要其於6月15日來人簽訂合同書。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簽約,乙公司要求加價,未獲同意,乙公司遂拒絕簽約,買賣合同於6月5日成立。

  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的張貼欄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書名及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簽字簿是為簽到而設,遂在上面簽名。對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乙的行為並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並未成立買賣合同。

  趙某在甲市向乙市的錢某發出一封e-mail,稱自己有一套家庭影院,欲以8000元的價格轉讓,錢某遂給趙以e-mail表示:自己願意買,但價格能否有優惠?趙隨即以e-mail表示:價格可降到7200元,並提出應簽訂一份合同書。錢某收到後即草擬一份合同書,自己簽字後寄給趙,適逢趙出差,其秘書便以特快專遞給趙把合同書寄去,趙遂在丙市簽字。另知,趙之住所地為丁市。則本合同之成立地點為——丙市。

  要約中可以撤銷——“現有高檔襯衫一批,單價150元,交款即購,數量不多,欲購從速“

  甲廠向乙大學去函表示:“我廠生產X型電教室耳機,每副30元。如果貴校需要,請與我廠聯系。“乙大學回函:“我校願向貴廠訂購X型耳機 1000副,每副單價30元,但需在耳機上附加一個音量調節器。“2個月後,乙大學收到甲廠發來的1000副耳機,但這批耳機上沒有音量調節器,於是拒收。在這一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違約,因為合同沒有成立。乙大學附條件地接受甲廠的要約,是一種新要約而非承諾。

  甲向乙於8月1日發出一要約,後又反悔欲撤回,於8月3日發出撤回通知。要約於8月5日至乙處,因乙外出,未能拆閱。撤回通知則於8月6日到達乙處,乙於8月7日返回家中,則此要約——有效,因為要約已先於撤回通知到達乙。

  甲在某媒體上做廣告,出售一台二手筆記本電腦,廣告中注明:“本廣告所載商品售與最先支付現金的人。“這屬於要約。

  商業廣告不一定屬於要約邀請。

  甲在路邊伸手攔下一輛出租車屬於要約。

  甲給乙發信件稱:“我有一批鋼材出售,每噸200元,三月內回復有效。“在三個月內,丙給甲回電表示接受報價乙在三個月內將款項匯給甲,並通知甲自己已做好收貨準備,這種行為屬於承諾。

  甲公司於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台機床,要求“立即回復“。乙公司當日回復“收到傳真“。6月10日,甲公司電話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報價出售,要其於6月15日來人簽訂合同書。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簽約,乙公司要求加價,未獲同意,乙公司遂拒絕簽約。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買賣合同於6月5日成立。

  甲手機專賣店門口立有一塊告示牌,上書“假一罰十“四個醒目大字。乙從該店購買了一部手機,後經有關部門鑒定,該手機屬於假冒產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罰十“的承諾。關於本案,下列選項正確的是——“假一罰十“是甲自願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

  甲有一批貨物欲出售,遂致電乙,稱:“鋼材,每噸1000元,三個月內回復。“該電文於2006年3月1日到達乙處。乙經研究認為可以接受,但單價應該為每噸800元,遂於4月1日回電給甲,電文於4月2日到達甲處,此時甲不在,其代理人丙遂將電文隨手放在甲的辦公桌上。乙於5月1日將價款匯至甲處,同時要求甲履行合同,甲表示拒絕。那麽甲和乙發出的均為要約,合同不成立。

  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要約又稱為提議,是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做出的一種意思表示。做出訂約意思表示的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是當事人發出的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訂立的前提。一個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表現出是一種外部行為。根據內容的繁簡不同,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

  (2)按法定要求明確提出該合同的各項條款,特別是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且確定。因為要約被對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並因此而發生其權利義務關系,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一項明確的要約應包括: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價格及時間和地點。

  (3)一般可規定對方答覆的期限,這一等待期限又稱為要約期限。要約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一旦要約被對方所接受,要約人就要受要約的約束。因為只有當要約送達被要約人時,受要約人才能對其進行考慮並決定是否接受要約。

  債的特征:流轉性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以請求權與給付義務為內容。以給付行為為客體。

  債的標的:客體指向的對象是標的(物、無形財產、行為本身)

  債權特征:債權權能——請求(他人之“物“)與受領,是一種請求權——對人。是一種相對權。具有平等、相容性。(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具有排他性)

  債權創設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類型的約束)e

  原則上,債權請求權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e

  在科佐大陸,債的分類包括——

  一、意定之債——以當事人的意志為發生依據指的就是合同之債

  法定之債——以法律的規定為基礎產生的債指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侵權之債

  第二、單一之債——指債之兩方均為一人。

  多數人之債——指債之兩方中,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債。

  其中多數人之債又可分為:

  連帶之債--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對外主張或承擔,本方所享有之債權或承擔之債務。

  包含: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

  連帶之債外部關系消滅之後內部會產生追償權關系(按份追償)。

  其次是按份之債--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任意一人,僅依照確定的份額對外主張或承擔本方所享有之債權或承擔之債務的債。

  多數人之債之於標的是否可分,又可以分為:

  可分之債——可以是連帶之債也可以是按份之債。

  不可分之債——只能是連帶之債。

  (標的是為了確定合同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追求的合同目的或者司法效果的基本內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關系中或者訴訟關系中明確確定標的內容。

  在合同關系中,標的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合同中的標的分為財產和行為。財產可以是物,例如動產,一塊手表、一條項鏈、一輛汽車,在科佐民主主義大陸都屬於動產;財產也包括不動產,房子、土地就是最典型的不動產。

  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例如債權、物權。簡單舉例,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作為買方向賣方購買一台電腦,電腦就是合同的標的,屬於動產。

  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例如在服務合同中,通常提供服務的一方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合同標的,這種服務本身是一種作為行為。

  標的除作為合同標的之外,在法律概念中還有訴訟標的和執行標的。)

  三、簡單之債——標的只有一個

  選擇之債——並列了多個標的

  選擇權則是履行的前提(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債務人選擇)。

  履行不能的問題:一個選擇不能履行,選擇之債並不當然發生履行不能的後果任意之債--有多個標的,且有先後順序之分的債。

  與選擇之債區別在於標的排列順序。

  不存在選擇權問題。

  履行不能的構成上,與選擇之債相同。

  四、財務之債——以有形或無形財務為標的之債(廣義的有形財產則包括企業的資金、資源、產品、設備、裝置、廠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產要素在內。總得來說,有形財產就是有一定實物形態的資產。無形財產(Intangible assets):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和榮譽等。無形資產是一種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市場上可以進行有償轉讓,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潛在利潤。因此對無形資產采取保護措施,製訂積蓄方案,是防止其流失的重要手段。)

  勞務之債——以勞務為標的的債(判斷:債務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

  區分意義:前者具有強製執行的可能性,後者無強製執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強製),財務之債可分為:

  特定物之債——以特定物為標的的財務之債。

  種類物之債--以種類物為標的的財務之債

  種類物與特定物區分:能否用他物來替代(同種類)。

  特定物的把握:天然的特定物

  特定化的種類物——特定化的方式:交付、選擇、標記。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一張名畫、一件古玩等。

  當然這種分類是相對的,在種類物中,經過特別選定挑出來的物,也就成為特定物了。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特定物在交付之前滅失的,可免去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因其交付已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種類物,則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除非同種類物已全部滅失。

  喪黑福造狂喜。

  區分意義: A、特定物之債在履行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構成履行不能,債權人不得主張繼續履行。B、喪失特定性、喪失物權。(10台電冰箱藏在100台裡)。

  五、主債——可以獨立存在的債

  從債——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於主債的存在方能存在的債。

  區分意義: A、主債不產生,從債不能產生.B、主債變更、消滅,會引起從債變更、消滅。

  六、受強製力保護之債——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訴請法院強製執行的債務。

  自然之債——科佐民主主義大陸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訴請法院強製執行的債務。

  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並給你出具借條,約定在2006年1月1日償還。但是到期後我沒有償還,你也忘記此事沒有向我主張償還。

  2008年2月1日,你突然發現我當初給你的借條,向我主張債權,我說我沒錢還你,隨便你怎麽著了。

  於是,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償還借款100元。最終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你的起訴(請注意,這裡不是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起訴只是程序法意義上的駁回,駁回訴訟請求卻是針對實體意義進行駁回,也就是說我根本不欠你的錢才可以適用駁回訴訟請求)。

  在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生效後,你和我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實體上並沒有消滅,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強製性保護,成為自然之債。

  但是,後來我良心發現,主動給你寫了個新的欠條,說在2008年4月1日償還你的100元借款。這個時候,我們之間的債,由自然之債轉換為法律之債,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後,可以起訴我,要求履行。

  區分意義——A、受強製力保護之債具有強製執行力,也具有受領力。B.自然之債不具有強製執行力,但具有受領力。

  十二年前,某農村信用社曾經貸款1萬元給王某辦養雞場。最近,該信用社在一次呆帳清查工作中,查出了王某的該筆貸款尚未償還。於是,該社便擬了一份書面證明材料請王某簽字確認。此材料的內容是:王某於某年某月某日向某農村信用社貸款1萬元,該款尚未清償。

  王某見材料內容屬實,便在此材料上簽了字。隨後,該社便以王某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清償該筆貸款,同時清償利息3萬余元。

  原告信用社認為,此證明材料表明,王某對信用社所享有的1萬元債權放棄了時效利益,已作出了新的確認,所以,1萬元債權已從自然之債轉變為了正常之債,在其與被告王某之間已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王某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

  被告王某則認為,此材料僅僅表明其對1萬元債權存在這一客觀事實的認可,並不能說明其放棄對此債權所享有的時效利益,因此,自然之債並未轉變為正常之債,從而也就不存在什麽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據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關鍵之處在於,王某簽了字的那份材料是否足以產生使自然之債轉變為正常之債的法律作用。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需要先了解兩個法律名詞的含義:訴訟時效和自然之債。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這裡所說的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即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製力保護其債權。

  一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無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內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則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本身雖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依靠強製力保護其債權的權利,也即喪失了勝訴權。

  享有強製力保護的債權稱為正常之債,已喪失強製力保護的債權稱為自然之債。

  一、債權讓與

  (一)含義:內容不變主體變

  (二)債權讓與要件

  1、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不同於票據法,票據本身的交付,權利轉移生效)。

  2、將債權讓與的事實通知(通常由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效力:讓與合同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是否通知債務人決定了債務人應當向誰履行債務)。e

  效力--內部效力(債權人與第三人)

  1、債權證書交付義務(如借條

  商法規定之外的債權的證據。

  2、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權利本身的瑕疵,如時效屆滿、債務人抗辯權)。所以一般債權轉讓會打折(風險折扣)。

  3、部分債權轉讓形成按份債權。

  4、從權利隨之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血汗錢“)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又各合同中.債權轉讓並不當然產生情機完全調出質債加儲名面的前用

  1、積極要件

  (1)在客觀上,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為存在。

  (2)主觀要件,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

  (3)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沒有法定和約定)

  2、消極要件

  (1)違法事項不構成無因管理心

  (2)具有強烈人身專屬性的事項不構成無因管理

  (3)基於道德或宗教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物的,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3)無因管理的法律後果

  1、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有利於被管理人)判斷標準:明示或社會觀念2)謹慎管理義務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被管理人(本人)義務

  (1)被管理人應當就管理人,因為管理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所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債務進行償付。

  償付義務一—聯系性;必要性。

  無報酬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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