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Mate X2,熟悉的手機鈴聲-Fantasy World響了起來。
“您好,我是楊向東。”
“楊律師好,盛恆木業貿易公司曹永盛。”電話那頭停頓了一下,又接著自我介紹,“我是山水公司董事長的好朋友,因為做樂器木材出口生意,和他家有過一些業務上的合作。”
“曹總好,”楊向東大腦飛快運轉,山水公司是混音樂圈子的,跟做樂器的有商業往來很正常。於是,他馬上客氣地說道,“久仰公司在業界的名氣,不知道有什麽我可以幫上忙的嗎?”
對方對這句話很受用,言語間也熱情起來:“是這樣的,前一陣公司有批白松出口運往RB,結果在海運途中出了點問題。俺們覺得這是運輸事故,找船運公司要賠償,可人家死活不認帳。”
楊向東一聽對方說話帶著海蠣子味,大致就猜了個八九不離十。這個曹總是山水公司董事長推薦找自己的,應該是濱海市的一家出口商,遇到了租船合同上的糾紛麻煩。
想到這裡,他簡單地和這個曹總聊了幾句,預約了對方來律所面談的時間,就放下了手機。
遇到簡單的事情,打一個電話方便快捷。加上近幾年法律網站遍地開花,電話谘詢也確實方便了不少當事人。
但是,以楊向東多年積累的業務經驗,他深知一旦客戶的事情較為複雜,並且有可能涉及訴訟的時候,最好的辦法還是帶齊材料找律師面談。這樣既可以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內心訴求,也便於準確把握案件事實細節。俗話說的好,細節決定成敗嘛!
濱海市與奉京市同在西江省,兩個城市距離560公裡,不算太遠。早些年楊向東上學的時候,火車車速不快,因為有中途停靠,即便是特快車也需要7個小時。近些年高鐵動車開通後,只需要兩個半小時就能直達。
曹永盛這次就是坐的動車。等到樓下的時候,助理姚曉蕾去接。見面的第一眼,姚曉蕾眼前一亮,心想,“都說濱海市的男人長得帥氣,果不其然。”只見他身材修長,上身穿黑色大衣,進門大敞開來,露出裡面褐色的休閑裝。下身黑色長褲,乾淨筆直。
雙方在律所辦公室聊一會,楊向東知道了更多的細節。
盛恆木業是一家主營木材出口的貿易公司,從川陝一帶的、渭北山區采購白松,然後出口到RB、歐洲和印尼等地,用於製造鋼琴的音板。由於白松的共振性能好,富有彈性和良好的彎撓性,木材紋理順直和結構的均勻細致,深受各大品牌鋼琴製造商的喜愛。
上個月,曹永盛找了濱海市的家貨運公司,將一批白松木材板發往RB的長崎港。沒想到,在大海上航行的途中,貨運公司的船舶遇到風浪,裝木材的集裝箱掉到了海底。
撈是不用想了,又不是007核彈危機,打撈船潛水員下那麽深的海底,不值。再說了,木材最怕的就是受潮,經過海水這麽一泡,即使撈上來也成了爛木頭一堆,能不能當柴少還是個問題。要是用來做鋼琴,結果可想而知吧┈
圍繞貨運公司該不該賠償的問題,雙方爭執僵持不下。
這個案子得歸濱海海事法院管,楊向東合計著,然後馬上找了自己當年的大學同學-現在是濱海科技大學航海學院的教授。不過,您別誤會,他可不是要找什麽“門路”,而是想就航運方面的專業知識,找老同學取點真經。
對著雙方簽訂的編號為BHXXXX的《租船合同》條款,
在老同學+資深教授的講解下,楊向東弄明白了相應的船舶海運規則。 通俗的講,在航運市場上的租船合同,是船東把船對外出租,承租人運送貨物並付租船費。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程租合同,按航程來租;另一個是期租,按時間期限來算。
盛恆木業用的是期租,租期是一年,“超星”號集裝箱船。合同裡約定,每次有貨物要運輸,由盛恆木業提前一周通知。起租時間為船靠好上線碼頭,停租以卸完貨時間為準。
在接受盛恆木業貿易公司的正式委托後,楊向東著手準備立案。考慮到異地不方便,他打電話谘詢了一下,得知濱海海事法院可以網上立案。
於是,他讓趙德剛登錄了這家法院的訴訟服務網, 先進行實名製注冊,再根據頁面跳出的網上立案流程,一步步提交材料,申請立案。
提交申請後3個工作日,立案人員處理申請,審核順利通過。同時,電話告知他們,要及時郵寄提交審核的材料原件。
在此前的談話裡,曹永盛提到,這家貨運公司不想進行賠償,其理由是造成集裝箱落水的風浪是不可抗力。
到底情況如何,楊向東要打破砂鍋問到底,一探究竟。
於是,他向法院申請了律師調查令,向國家海洋局氣象預報中心了解當時的天氣及海洋環境情況。
雖然沒有法院的工作人員親自到場,但預報中心的副總工程師還是很熱情的接待了他們,詳細介紹了當天的情況:當時正是8月夏季末,受到台風“天進”影響,當時“超星”號船舶所在位置出現了5.5米的巨到狂浪。
另外,經向大副了解,當時“超星”號遇到了橫向巨大湧浪,整個船體出現劇烈橫搖,橫搖幅度高達30度左右。在聽到轟隆巨響,發現集裝箱倒塌後,船長采取左舵緊急調整,使船頂浪航行減輕橫搖,最終得以安全駛向目的地。
等到在濱海海事法院開庭的時候,楊向東堅持認為,貨運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盛恆木材公司的損失。
可對方卻堅持認為,湧浪難以預見,所以這個事故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可克服,屬不可抗力,應該免責。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到底哪個理是“真理”,法官又該聽誰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