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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普法,我被網警關注了?》一百三十三、我們要反告他!
  第135章 我們要反告他!

  審判庭對於答辯狀有硬性要求,分為兩種情況:

  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在國內領域沒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審判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作為一名律師,寫答辯狀是最起基本的要求,但這種要求並不是強製性的,可以交可以不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審判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審判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而原被告雙方的答辯狀,就是一種公平的體現。

  雙方的辯論事由和問題的焦點都是透明的,而審判的法官在查看答辯狀後,對於事情的糾紛也就有了初步的判定。

  作為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為了保證起訴,李晨的答辯狀也早在收到開庭時間就提交了上去,這是他作為一名律師的基本素養。

  但他萬萬沒有沒想到,對方壓根就不寫答辯狀。

  李晨於庭前論證前一天晚上開車抵達東山省A市,隨便找了個酒店當做落腳點。

  庭前論證的時間在早上九點半,李晨也是在九點鍾開車抵達審判院。

  進入審判院,又來到提示上的第十八審判庭。

  這一次的庭前論證主要就是圍繞著雙方的證據來進行梳理,卻定什麽證據能用什麽是不能用。

  庭前論證開始前,審判長按照規矩程序開始介紹合議庭的組成成員,並詢問雙方是否申請某個成員進行回避。

  雙方聞言也是回答不用,而李晨聽法官說完話後便開口說道:“審判長,我有一項請求,希望審判長給予批準。”

  審判長聞言目光看向李晨開口問道:“你的請求是否與本案有關?”

  “有關”

  李晨聞言開口回道,審判長聞言後點了點頭:“那你先描述你的請求,如果合理合法,審判長會給予批準。”

  “好的審判長。”

  李晨聞言點了點頭頭:“我的訴求是這樣的。

  按照民事述法,被告在接到起訴狀時應於開庭前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而原告法定代理人直到庭前論證還不提交答辯狀,應當視為放棄辯論。

  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行為是就是不講職業道德,甚至有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平審判。

  被告人沒有答辯狀我可以理解,一個律師為什麽沒有?
  綜合所述,我認為他沒有資格坐在法定代理人的位置上來與我進行庭前論證、辯論,我申請被告的法庭代理人對本案進行回避。”

  “審判長,對於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的請求,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聽完李晨的話,對方的律師面色瞬間陰沉了下去並給予還擊:“民事訴訟法,有關於答辯狀並不是強製性的,也並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不條件答辯狀就會被剝奪答辯的權利,而我方所采取的也是當庭答辯,合理合法。

  至於原告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定代理回避的請求,律師不屬於庭審回避的對象,這種申請就不能獲得支持。”

  庭審法官聞言點了點頭:“原告訴訟代理人,伱的請求審判庭不予支持,你還有其他的訴求麽?”

  “既然是這樣,那我向審判長申請不在按照答辯稿的原稿件進行答辯,因為對方的內容不清楚,而我答辯的思路他卻知道,這樣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公平審理,如果審判長還不予支持,那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合議庭不同意那我就申請合議庭回避。”

  審判長和合議庭的組成成員聞言相互看了一眼。

  這小子有點狂啊。

  他就不怕把我們全都得罪了影響判決?
  還是說,他有把握一定能贏?
  “可以。”

  挺前答辯的內容會簡要記錄上審題筆錄上,如果對方抓不住重點還可以當庭駁回,十分考驗律師的個人能力。

  而對於答辯稿,其實也就是那麽回事,法官也沒有拒絕他的訴求:“你的請求審判長給予通過,你也可以在審判庭上進行口頭答辯。

  還有什麽問題麽?”

  說完話的審判長再次看向李晨,李晨聞言搖了搖頭:“沒有了。”

  “被告法定委托人,你有什麽異議沒有?”

  被告律師聞言搖了搖頭:“沒有。”

  審判長聞言點了點頭:“我們現在開始梳理證據。

  現在,雙方一共提交的證據:

  原告訴訟人提交雲升電子商務的合同、騎手證人,及網上官方機構的警情通報共八十九份,被告法定代理人提交反駁證據包括:
  騎手個人情況、合同總體解釋等情況。”

  介紹完情況,審判長看向兩邊:“關於證據,你們雙方有沒有什麽質疑的地方?”

  “我有異議。 ”

  庭審判長說完,被告委托代理人蔣政嘉開口說道:“關於原告所提出的證據,我認為是不能夠為證據。

  合同的問題,是平台統一規定和要求,又有騎手的簽字承認的合作關系的模式,是不能作為雇傭關系的證據,所以原告需要提交新的證據來證明雇傭關系。

  至於原告所提出的警情通報,只能證明快點吃平台是有問題的,這和雲升商務無關,也不能作為起訴的證據。”

  說完話的蔣政嘉看向審判長說出來最後最後一句話:“還有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

  關於其他騎手聯合起訴我公司的問題,也查清楚了,其真實情況是原告之一的張小東,因為自己的哥哥張大壯被人撞傷住院後,拉攏其他騎手惡意而為之,其目的就是通過這樣的手段來要挾原告公司…”

  說到這裡,蔣政嘉看向李晨:“我現在要代表雲升電子商務反告對方敲詐勒索…”

   竟然不能寫具體的死亡數…阿西吧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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