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過了十幾分鍾,陸立文和王坷從書房出來。
王坷邊走邊說,“陸律師,有些情況下,真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看來陸立文聊天的效果不錯,竟然能讓王坷這麽說。
“該聊的都聊到了,陸律師,我們先走了。有什麽事情,李想會再聯系你。”王思婷站起來。
“好的,抓緊落實證據。”陸立文強調道。
“我們會加快進度。謝謝陸律師。”我很感激。
下樓後,王坷沒有跟我們一起走,他說他在附近還有其他事情需要辦,便告辭離開。
看著他走遠,消失不見後,王思婷說道,“李想,把車離開這裡,換個地方停。”
我順從的把車開到樓後。
“走,咱們返回陸律師家。”王思婷說完走下車。
我們第二次來到陸立文家,他打開門後並不驚訝。
“陸律師,您知道我們會回來?”我好奇的問道。
陸立文笑著點點頭。
坐下後,不等我們說話,陸律師便開口說道,“王坷跟我說,他用公司的手續做過私活。”
“王坷這麽做譚江會不知道嗎?”我問道。
“王坷倒是沒說。因為他做的這些私活,有的不需要開票,有的可以去稅務大廳代開,所以在公司沒有記錄。”陸立文語速很慢。
“這樣看來,從王坷這個方面,是有可能泄露公司資質和公章樣式的。”王思婷稍加思索後,說道。
“是有這個可能。”陸立文肯定了王思婷的想法,“不過現在我們只是覺得有這個可能性,同樣沒有證據。”
“陸律師,對於固定證據的方法,你有什麽好的建議。”我問道。
“證據得合規合法,通用的證據有書證、物證和人證。形式有,人證,即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證言和辯解;物證,例如帶有指紋的物件或者犯罪凶器等;第三方鑒定資料,例如醫生證明或者其他專家意見等;偵查過程中所做的筆錄;還有一些視頻或者電子數據資料。”
陸律師喝了口水,繼續說道,“證據還得符合客觀情況下的真實性、與案件之間的關聯性、取得形式的合法性。所以,重要的是通過刑警隊調用已有的證據出來;拿到的證據去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真偽檢測;搜集證據的過程中可以使用手機錄音,這個錄音法院不一定采信,但是可以作為旁證;相關的人得下力氣找到,包括合同上的那個人和要求勞動仲裁的農民工代表,得促成面對面的交流。”
我拿筆把陸律師說到的每一點都一字不漏的記錄下來。
“陸律師,哪裡是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呢?”我問道。
“在青雲有三家,一個上法院下屬的痕跡檢測中心,另一個是公安局下屬的檢測科,還有一個是檢察院下屬的檢測中心。不過拿哪的檢測報告可以用,你們最好還是問一下尅縣刑警隊的意見,別費勁檢測出來人家不認可。”陸律師的表述依舊很條理。
正說著,陸立文家進戶門旁的樓宇門鈴聲響起,他摁了接聽鍵。
王坷的聲音從裡面傳來,“陸律師,我是王坷,我給您買了幾箱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