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片嘩然的審判所不同,赫爾所在的牢房裡冷冷清清,只有門口的城防軍偶爾交談幾句:上面怎麽還沒結束?
牢房裡,赫爾端坐於地,看是閉目養神,腦海中卻是熱鬧得很,早在萊亞進入審判所後,緹亞就調運精神力強化心電感應,把小精靈給拉進了“頻道”,噓寒問暖的同時順便替黛比等人傳話,等待的過程還算愜意。
由於有緹亞的實況,赫爾對整場審判的過程了然於胸,對於結果,他倒不是很擔心,緹亞既然說了沒問題,他就放手讓她去做,而小蘿莉的確做的不錯,當打出遺失筆記這張王牌後,主動權就已經牢牢握在了他們手中,雖然他很好奇,據說威力比遺失筆記還要強大的第二張王牌究竟是什麽,但能夠不動用是最好的。
對於龍騎士,赫爾還有一點印象,當初肯亞王曾經說過,靈魂寶珠是龍騎士帶給緹亞的,小蘿莉應該是把靈魂寶珠算作遺失筆記了,不過出於好奇,他還是問了一句:“外姓龍名是什麽?”
審判所中,狄亞曼只是喊出這麽一個名詞,就沒有下文了,所以赫爾隻好找緹亞解惑。
“這個喔……就是龍族給別族取的名字,不算是外號,差不多就是中文名字和英文名字的感覺吧?至於那個精靈說的,只是語氣比較誇張一點而已,”因為狄亞曼的斷句,審判所內頓時又冷場了,緹亞剛好抽空給赫爾解釋:“龍族和其他種族相比較為古老原始,所以龍語的詞匯量並不是很大,連帶地相當重視命名,只有受到認可的外族才會擁有龍語名字,稱作外姓龍名,或者是外族龍名。”
明知緹亞看不見,赫爾仍下意識地點了點頭,接著卻又感到疑惑:“為什麽要特地說外姓龍名啊?”
緹亞的語氣沉重:“這個……是有原因的,我無法說出那位龍騎士的本名。”
“喔?”赫爾有些意外,難道是那個龍騎士名聲不佳,說出來會有不良影響,還是他們的對話中有什麽陷阱,萬一說出來會成為把柄?
“別聽她胡扯!”即使是心電感應,也能明顯感受到小薇語氣裡面的哭笑不得:“她不是不能說,而是根本不知道!我們只知道那個龍騎士的外姓龍名,不知道她的人類名字!”
赫爾無語了,這又是鬧哪樣?緹亞剛剛說出外姓龍名時發音困難的樣子他都看在眼裡,顯然這不是一個適合在人類社會使用的名字,但是為什麽她們連外姓龍名都知道了卻不知道普通的人名啊!話說回來……“所以妳說那個名字根本沒什麽特別涵義,單純就是回答問題!?”
“嘿嘿!”對於赫爾的吐槽,緹亞只是俏皮地想象了一個鬼臉,然後透過心電感應傳送出去。
赫爾苦笑搖頭,緹亞的行為準則果然是隨心隨性啊!
………………
審判所中,凱文現在是一個頭兩個大,他早已把緹亞視作一個難纏的對手,努力思考她的話語中的可能性,完全沒考慮到對方根本是在敷衍的可能性……
不過,把握不到緹亞的思路雖然讓凱文憋悶無比,但是他總算沒有忘記初衷:不管緹亞說什麽,全盤否定就對了。
狄亞曼冷不丁地來了一句外姓龍名,害得凱文沒辦法再堅持緹亞胡亂杜撰人物的論點,否則那就是打對台了,凱文隻恨當初這個精靈調停者找上門的時候沒有把他拒之門外,就剛才那種表現,他都弄不清楚這個精靈是誰的盟友了!
狄亞曼的攪局,令凱文束手束腳,不管緹亞為什麽要報外姓龍名,現在再要求提供龍騎士的本名也沒有意義,因為他不可能真的去查,他們拖不起,而且查出來了也只會對緹亞有利:“即使真的有這個人,也無法證明他傳播了遺失筆記!”
才說完這句話,凱文忽然覺得不太對勁,突然醒悟話題不知不覺間又被繞開了,連忙趕在緹亞開口前補上一句:“前提是他真的有遺失筆記……前提是遺失筆記的事是真的!”
說完這句話,凱文背後又沁出了一層冷汗--差點又被牽著鼻子走了,如果討論龍騎士的存在與否,那就是變相承認緹亞羅肯傳人的真實性了。
緹亞意外了一把,居然開竅了?
羅肯傳人,雖然是一張能夠打亂對方陣腳的王牌,但是凱文沒有辦法證明她在說謊,她也沒辦法證明自己說的是實話,當初她的陪葬品可是先後被赫爾的學長們盜了乾淨,因此遺失筆記存在的時間點只能是生前,她唯一能提出的,只有自己這個“人證”……當然是不會被采用的。
不過,緹亞也沒想著能靠這點辯倒凱文,第二張王牌是即使她被定罪,也能推翻結果的超級大殺器,無論對方怎麽折騰她都無所謂,只是……這種情況很麻煩啊?她剛剛的提出羅肯傳人時沒有保留,直接就把使用亡靈魔法的原因歸結於遺失筆記上了,因為她看過遺失筆記,因為她得知那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亡靈魔法……邏輯上是沒錯的,但說到根子上,如果不能證明遺失筆記的存在,那就會變成她自己杜撰了遺失筆記的內容,自己允許自己使用亡靈魔法……這種理由當然是不成立的。
“那麽,要我怎麽證明呢?”緹亞一時間也沒了主意,乾脆用了這麽一個萬金油的響應,凱文剛剛會突然提出一個似是而非的地域論,就是要掐掉她證明自己是羅肯傳人的機會,說起來還是他先跑題了。
“這……”凱文意識到了不妙,剛剛話題一來一往沒什麽實質上的結論,但是繞了這麽一圈,他已經沒辦法單純否定緹亞身為羅肯傳人的可能性了。
“請等一下,這不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卻是在這時,從開庭以來就一直沉默不語的奎亞克職員忽然開口了:“既然羅肯傳人的身份是妳提出的,那麽妳就必須自己想辦法證明,我們隻負責辨認真假,沒有提供方法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