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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在城市的黑暗》第5章
  我跟何君程馬不停蹄的回到招待所,我便著手將案情分析落實到報告之中。其實在昨天夜裡跟何君程勘查過拋屍現場之後,我對兩起案件的性質已大概有了判斷,在上午的時候又對被害人以及凶手選擇被害人的模式進行一番研究之後,便更加確定——2006年“1·18”碎屍案與2016年“12·23”碎屍案,並非是同一凶手作案。

  我是這樣依據的:

  先來說說“1·18”碎屍案。我首先把凶手在整個案子中的行為分為四個步驟:強奸、殺人、碎屍、拋屍。

  具體分析,為什麽導火索是強奸?這點其實對於當年專案組來說,只能算是推斷,但我可以從行為證據分析中給予肯定。那就是凶手為什麽要對被害人的整個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進行特別處理。當年的專案組分析,該部分殘骸可能因為凶手心理變態將其保留作為紀念,而通過昨天夜裡的現場勘查,我十分確信凶手把該部分甚至還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洶湧的古江中。這是一個完美洗清罪證的辦法,在同時也體現了凶手思想成熟、思維縝密、個性過於謹慎的特征。

  殺人肯定意在滅口,這點是沒有什麽好說的。而碎屍當然是為了拋屍方便隱秘,但為什麽要碎得那麽細?為什麽要用沸水浸燙?為什麽要規整內髒?為什麽疊放衣物?這些讓常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最終被解讀為心理變態,實則不然。

  ——碎屍細致實為工具所限。凶手性格過於謹慎,殺人之後,不敢貿然購買專業碎屍工具,隻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鋸為主。但菜刀顯然無法直接把屍體切成碎塊,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凍的屍體。於是凶手隻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切去,之後再用鋸條鋸掉骨頭的笨辦法。而肉片冰凍之後,也方便於片割,再拘於切菜刀的片割面積有限,所以便給人以精細繁多之感。

  當然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對於正常人來說,殺完人之後肯定會害怕,接著便是懊悔,在此兩種情緒的困擾下,出於本能的自我認同,凶手心裡便會產生對死者的怨恨,以至於在進行碎屍時會更加果斷和精細,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後,又會對死者產生內疚,尤其死者可能是他先前相識之人,這種情緒便下意識地體現到整齊疊放死者衣物上。而將內髒規整到塑料袋中,其實是為擔心血跡滲漏而留下犯罪證據。

  至於用沸水反覆浸燙屍體,那麽這就涉及到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常識,只要平時熟悉生活的人都會很清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從冰箱裡取出一塊凍肉,則必須要緩一下,等它稍微化凍了才好切。所以我分析,凶手殺人後,一開始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屍體,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之後才決定碎屍。當年適逢首都最冷的一年冬天,屍體已經凍僵了,而凶手又無法等待自然化凍,於是用沸水助力,反覆幾次的用沸水解凍屍體,所以屍體就自然會出現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而凶手在處理完屍體之後,最後一步便是拋屍了。至於拋屍的次數,如我昨夜對何君程的分析,一共為兩次:凶手先乘坐公交車到老君山拋掉頭顱,然後再自己騎自行車一次性拋掉其余部分。首先我們來分析第二次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凶手在越過心理安全距離之後開始拋屍。這個心理安全距離,沒有確定值,主要還是要根據環境、交通工具和氣力等來決定,理論上當然是越遠越好,但是也有就近拋屍的。比如2011年某碎屍案,

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屍體碎塊拋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那麽我們再說回本案,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終點為古江邊,這是凶手一開始就明確的,其余地點的選擇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主要是根據負重和隱蔽性以及行路方便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故意拋屍鬧市,企圖挑戰警方。那麽第一次拋屍老君山的意圖,肯定是想掩蓋死者的身份,或者盡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間。至於凶手為什麽不把頭顱往老君山密林深處拋,其實答案很簡單,那是源於人類對黑暗和未知危險的恐懼。我昨夜曾經惡作劇似的試探何君程,說我聽見遠處的樹林裡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何君程都面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凶手,他是殺人惡魔,但並不是真的來自地獄的魔鬼。  還有,“1·18”碎屍案中那些對於凶手了解人體結構、熟知解剖學、可能有過職業經歷的分析,在我看來太過想當然,長達一個多星期的碎屍行為,其實怎麽看都算不上專業。

  合並四個步驟,“1·18”碎屍案的性質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較常見的,由暴力強奸而導致的局面失控,然後殺人滅口,毀屍滅跡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動作,系隨正常心理變化而體現,並未發現犯罪標記行為。

  什麽是犯罪標記?是指犯罪人為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實施的某種特殊行為,這是一種在犯罪進行中的犯罪人不必要實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在“12·23”碎屍案中,標記行為幾乎充斥了整個案子。

  在“12·23”碎屍案中,刻意模仿拋屍行為其實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種動機:第一種,動機明確。凶手企圖轉移警方視線,從而擾亂辦案思路,最終達到逃脫法網的目的。對“12·23”碎屍案來說,凶手模仿前案風險值太高,於鬧市拋屍的風險明顯大於利益,所以該案模仿拋屍的動機,應該是不屬於這第一種類型。

  第二種,屬於心理性動機。來自於後者對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獲得相同的關注度,從而來獲取一種成就感。此種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於犯罪手法,對被害人的選擇而無固定類型。但“12·23”碎屍案中,凶手對紅色衣物表現出了愛意,而且碎屍前曾為死者陳麗麗化過妝。我其實相信,陳麗麗一定還有別的方面吸引著凶手,比如頭髮、身材、臉形、五官中某個部位等,總之,凶手選擇被害人是有具體形象的。那可能來自某個對凶手價值觀而帶來顛覆的女人,也就是他形成畸變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許是他跟蹤陳麗麗多日,也許只是運氣好恰巧碰上的,於是陳麗麗便成為他對女性展開報復的第一個獵物。

  排除前面兩種動機,我認為本案符合第三種動機——凶手在他人的犯罪中體會到了快感。這也是一種心理性動機。在展開論證之前,我覺得要先交代一下,這份報告開頭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專案組法醫田宇說的那樣,兩起案件時隔10年之久,凶手完全可能由手法業余變成專業,由強奸殺人犯演變為變態殺手,那麽我是如何判斷兩起案件非同一凶手所為的呢?當然這是一個包括屍檢證據和物證證據以及行為證據的綜合考量,但我在本案中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其實是所謂的隱形證據。

  什麽是隱形證據?就是指只有凶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過分析推測出的證據。那麽本案的隱形證據,便是兩個凶手在對被害人生殖器處理的不同態度上。

  “1·18”碎屍案,凶手對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為隱蔽性的處理方式,這體現了一種謹慎的自我保護,同時也暴露了強奸的事實,換言之,體現了凶手獲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觸的。而“12·23”碎屍案中,凶手將生殖器與內髒規整在一起共同拋棄,未做刻意的保護行為,說明凶手與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觸,當然這並不代表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許凶手獲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屍。也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類似於性窒息的一種心理變態。

  總之,從前面的外部證據加上對凶手獲得快感方式的分析,我於是最終做出了明確的結論報告。

  明確了結論,回頭我們再來說動機。凶手為什麽會在“1·18”碎屍案中體會到快感?我們首先肯定是因為來自紅色衣服的刺激,再一個當然則是碎屍。凶手在2006年的時候,應該正處在心理畸變的暴力幻想階段,當他無數次幻想過要對某一個或者某一類女性進行報復折磨時,“1·18”碎屍案中凶手的碎屍手段便為他提供了一種方式,他將這種方式融入自己的幻想當中,結果獲得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快感。對於變態心理的犯罪人,偏執和追求完美是他們的共性,以至於終有一天在他將暴力幻想轉化成現實之時,會甘願冒著巨大風險盡可能去遵循“1·18”碎屍案中凶手的所為,以期望獲得他最初的或者甚至超越當時的那種快感。我相信,隨著我的成熟,未來的案件可能會顯示出很多獨創性的東西。

  自中午回到招待所,我便一頭扎進報告中,拋卻時間和空間概念,將自己置身於腦海裡想象的畫面中,開始重現案發情景。在案發情景的畫面中,我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時而分裂成兩個凶手,時而又變成冷靜的旁觀者,以參與者的視角去挖掘凶手真實的犯罪心理。

  到了傍晚。

  周紫涵聽說我為了趕報告午飯和晚飯都沒出來吃的時候,她便到餐廳打包了幾個小菜帶到了我的房間。聞到飯香,我才感到胃裡空蕩蕩的,我讓周紫涵先自己看會兒我寫報告,待我吃完飯填飽肚子再為她詳細解讀。結果我飯吃完了,周紫涵也抱著筆記本電腦靠在房間的床頭上睡著了。

  在蓉城市警局待過的我很清楚做刑警的艱辛,而作為一名女刑警則付出的更多。如果不是心力交瘁,周紫涵怎麽會在一個單身男人的房間裡睡著?我心口仿佛被針扎了一下,我已經許久未對一個女人如此心疼過了。

  我不忍叫醒周紫涵,於是從她手中輕抽出電腦,周紫涵看來也實在是支撐不住了,未做掙扎,便順從著在我的攙扶和衣而躺到床上。我開始幫她脫掉鞋子,然後再拉開被子為她蓋上,關掉房燈,隻留窗前茶幾上一盞夜燈撐著光亮。昏黃的燈光下,女人恬睡著,男人守在床邊沉思,冷清的夜便流淌出一絲溫暖。

  不知道過了多久,溫暖的畫面被一陣刺耳的手機鈴聲打斷。周紫涵閉著眼睛從衣兜裡摸出手機放到耳邊,隨便應了幾句把手機扔到一旁。

  “哎呀,不知怎麽稀裡糊塗就睡過去了。”周紫涵揉著眼睛,衝床邊的我不好意思地笑了笑。

  “你太累了,需要休息。”

  “我睡了多長時間?”

  我望了眼牆上的掛表。“大概兩小時吧。”

  “你就這麽一直守著我,想幹嘛?”

  韓印知道周紫涵是在玩笑,但臉上仍不禁一陣發燙,穩了穩神,也開玩笑地緩緩的說道:“我在想,對你,是先奸後殺,還是先殺後奸?”

  “這有什麽不同嗎?”周紫涵笑了笑的問。

  “你可是刑警隊長,這個問題還用問我?”周紫涵單手揉著前額,喃喃地說:“最近用腦過度,腦子屬於斷電狀態了,所以你就直接公布答案吧。”

  “如果只是個案,那麽前者多因局面失控而衝動殺人,後者則屬變態殺人,具有未知的延續性。”

  “你是在高度概括兩起案子的性質吧?”一說回案子,周紫涵立馬精神十足,撐起身子靠在床頭,“你說說你對凶手的看法吧。”

  我對她點點頭,沉吟片刻道:“你睡著的時候我一直在琢磨,為什麽‘1·18’碎屍案對現在的凶手會產生如此大的影響?難道僅僅是因為‘紅色衣服’‘碎屍手段’符合他的幻想嗎?他是如何通過一些途徑而了解到這些的?是報紙、電視新聞,還是聽到別人講述?那麽他也完全可以通過這幾種途徑,了解到更為殘忍的案例,比如開膛手傑克案、黑色大麗花案等,可他為什麽偏偏要模仿‘1·18’碎屍案呢?我其實在想,那是因為他自認為可以與‘1·18’碎屍案建立某種關系,也就是說,凶手本人一定是親身經歷了那起案子。”

  “繞來繞去,還是沒繞過‘1·18’碎屍案。”聽了我的話,周紫涵皺起眉頭,惆悵地說道,“看來我對案子性質判斷是對的,而李局他們選擇的偵破方向也沒錯。可真如你所說,就算是親身經歷的話,當年在第一拋屍現場以及首都大學附近的數百名居民都受到過盤查,還有首都大學以及周邊兩所大學的師生,甚至還要算上幾千名參與辦案的警員,這個范圍也太過於龐大了。”

  “你先別急,聽我往下說。”我見周紫涵有些急,連忙安慰著她說,“我認為主要是兩個范圍,凶手要麽當年曾與袁夢雨有過於近距離的接觸,要麽就是曾作為那起案件的重點嫌疑人,被咱們警方反覆排查過。那麽,當年他的年齡應該與袁夢雨相仿,現在至少要在30歲以上。他是一個默默無聞的男人,工作成就不高,生活很平淡,對女性有相當程度的厭惡,可能無法正常的性交,作案的根本便是對女性進行懲罰,從而釋放壓抑的他自己的情緒和。”

  “凶手懲罰女性是有具體形象的,應該來自於他長期以來一直在心底怨恨的某個女人。通過陳麗麗的形象,我認為那個女人可能30多歲,相貌成熟,經常化很土的濃妝,而且還有燙著像陳麗麗那樣有些‘過時’的側向一邊的長鬈發……”

  “這才不是過時的呢!那是今年最流行的複古80年代的燙發。一點都不懂得追求時髦的男人。”

  周紫涵自己雖然留著短發,但並不妨礙她對美發和時尚潮流的敏感,這可是女人的天性。我剛剛明顯說了一句外行話,周紫涵便忍不住插嘴提醒他。

  我衝她笑了笑。“那這樣就更對了,那是一個年代很久遠成熟女性的形象,而通常暴力幻想最多始於一個人的青春期,所以我認為,凶手一直怨恨的女人其實是他的母親。凶手應該是單親家庭長大,或者是因為父親工作上的原因,與母親長期生活在一起,他對他的母親具有相當大程度的依賴,而他母親在他眼中代表著全體女性。如果在他成長的過程中,他經歷了被母親虐待、背叛,或者拋下他從而突然離世,那麽女性在他心裡的定義便是負面的,以至於成年之後的他無比厭惡這樣一個群體,不善於和她們溝通。即使最終有了婚姻,我相信此刻要麽婚姻狀況岌岌可危,要麽已經以離婚收場。現在他可能與老婆分房睡,或者是單獨居住,又或者迫於經濟壓力而又搬回家與母親同住,不過他這樣會擁有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

  “由陳麗麗失蹤到屍體碎塊出現在街頭, 時間跨度是12月18日凌晨到12月23日凌晨,這恰好是一個公眾假期,所以我認為凶手是那種朝九晚五有正常工作的人。他平日的表現,低調、沉穩、與人平和相處、具有強迫症狀的疑懼、缺乏自信、缺乏創造力、內心深處潛藏著深深的自卑,自卑到連尋求快感都需要模仿他人……”

  “你能確定凶手一定就是男人嗎?”周紫涵問。

  “如果碎屍動機不是單純為了遮人耳目,那就意味著過度殺戮或者施虐傾向,通常動機都是借以宣泄,所以凶手是男人的可能性非常高。但是如果說是女人的話,那麽就不僅僅是心理性得問題了,可能要涉及精神分裂這種病理性問題。”

  “我明白了,我們要有針對性地大范圍排查與袁夢雨碎屍案有牽扯的男性嫌疑人,同時涉及案件中精神狀況有問題的女性,也要做一些相應調查,對嗎?”周紫涵總結性地問道。

  “嗯,可以這樣說,但我其實還是比較偏向前者,如果真是後者的話,那麽除了與袁夢雨有牽扯這一點有用之外,其余對罪犯所做的側寫則都不成立。”我強調道。

  “女人作案的可能性確實比較小,能力和氣力方面也是個問題。”周紫涵突然一拍腦袋,像是想起什麽似的說,“你看我這記性,說到女人才想起我是來幹嘛的,我是要告訴你技術科今天去老虎山勘查的結果。那些腳印至少屬於五個人,其中還有一名女性,輪胎印跡還在比對當中。”

  “群體?……女性?……”我默念著,陷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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