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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棟梁》第12章 法制
夜,聽濤閣,李笠借著煤氣燈的光照,仔細點看著一卷書。

此書名為《齊律》,即北邊齊國的國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認真,仿佛一個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備考,為即將到來的司法考試做準備。

書中記載的名詞(罪名),當然是要記住的,譬如,何為“重罪十條”?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反逆,即叛逆、謀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惡逆,即毆打、謀殺尊親屬,譬如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違反人道的凶殘殺人,譬如殺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滅門;

不義,指部下及百姓殺死郡縣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舉哀之行為;

內亂,指的是親屬間亂那什麽。

李笠看到這裡,想到一個成語: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語,形容一個人罪大惡極,但是李笠發現,“十惡”的說法,在這個時代還沒出現。

所以當他和人閑談時脫口而出“十惡不赦”的時候,對方很驚訝的問:“何謂十惡?”

他這才意識到,這個時代,沒有“十惡”的說法。

然而,等他看過去年才編撰完成的《齊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條”,才意識到,或許,這就是“十惡”說法的起源。

李笠仔細研究了一下《齊律》,發現比起梁國律法,以及之前歷朝歷代的律法,感覺“進步”許多,也更貼近現實許多。

又聽祖珽的介紹,以及一直以來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齊律》的編撰過程。

元魏自六鎮之亂後,局勢動蕩,後來分為東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執掌魏國(東魏)大權期間,基於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驕橫跋扈的武勳、以及成風的官場風氣),極其強調“法制”。

高澄執政期間,以“刑罰嚴明”著稱,高洋執政、稱帝後(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場氣象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國《太和律》為主,《麟趾格》為輔。

但是,《太和律》已經不合時宜,而《麟趾格》是隨修訂、隨實施、隨改進的臨時法規,長期積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條例相互矛盾。

於是高洋便組織有識之士,修訂《齊律》。

因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學的家族,且魏國一直就有重視法典編撰的風氣,所以,《齊律》的“編輯組”,人才濟濟。

花了十余年,直到去年,《齊律》才編撰完畢。

一直關注“法制建設”的李笠,弄來全套《齊律》,讓“專家”進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讀,仔細看過,認為確實是不錯的法典。

《齊律》比起同期各國法典,以及之前歷代律法,有很大進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條”的概念,將儒家倫理綱常禮教引入刑事法律內容,推動了禮與律的進一步融合。

其次,《齊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計九百四十九條,涵蓋范圍廣,條例很細。

十二篇,即名例、禁衛、婚戶、擅興、違製、詐偽、鬥訟、賊盜、捕斷、毀損、廄牧、雜律。

其中,《名例律》為總則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晉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齊律》將《刑名》和《法例》合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

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和地位。李笠不是法學專業生,也不太懂法學,但看了《齊律》的這個結構(《名例》總則),覺得很合理,也很順眼。

其三,《齊律》確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覺得很合理。

李笠品嘗過梁國那很有特色的“測罰”之刑:將不招供者強行斷食多日,以饑餓來逼迫囚犯招供。

他覺得南朝律法中,許多奇葩刑罰手段,真的該取消了,或者,嚴格限制使用范圍,不能濫用。

與此同時,《齊律》相比他國法典,優點是“明審簡要”,並不繁雜,李笠覺得,這部法典,是自魏晉以來,最好的一部法典。

是一部“良法”,凝結了河北“法學界專家”們的多年心血。

那麽,楚國的《楚律》(暫定名)的修訂,應該借鑒《齊律》,

這沒什麽不好意思的,別人的優點,要學,只有這樣,國家各方面才會進步。

但是,光有“良法”還不夠。

制定一部“良法”,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

可若做不到“有法必依”,那麽,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白給”。

以北邊的齊國為例,高洋重視“法制建設”,但實際實行起來,卻很驚悚:高洋根本就沒有“法制精神”。

有一件事,讓李笠印象深刻:

天保末年(五年多以前),大臣崔暹去世,高洋撫靈而哭。

後來,某日,高洋在宮裡碰見入宮的侄女樂安公主,樂安公主為崔暹兒婦,高洋便問侄女,在崔家過得如何。

侄女說,還好,只是“阿家”(婆婆)李氏(崔暹遺孀)對她不好。

樂安公主的抱怨,大概是基於婆媳間矛盾的常見抱怨,而高洋聽了,便將李氏召入宮中,殺掉,棄屍漳水。

這種殘暴的行徑,李笠知道後,覺得匪夷所思:你之前給崔暹哭靈,現在隨隨便便就將其遺孀給砍了,什麽意思?

而且,殺人不走司法程序,連個罪名都懶得找,說殺就殺,像是殺條流浪狗。

連罪名都沒有,為了侄女的一句抱怨,就把人砍了,說好的說好的法制呢?說好的司法程序呢?

大齊國的法制,就這?

就算給侄女出氣,殺人什麽意思?你讓侄女如何與駙馬相處?

因為公主的一句話,駙馬就沒了母親,母親還被棄屍漳水,可謂死無葬身之地,殺母之仇,駙馬必然把公主當做仇人。

即便畏懼權勢,駙馬不敢和公主離婚,可這日子也過不下去了。

所以, 碰上這種帶頭違法的皇帝,法制的尊嚴在哪裡?

現在,齊國的《齊律》出來了,可皇帝太上皇高湛在幹什麽?

成日裡花天酒地,醉生夢死,國事交給佞臣處置,朝政烏煙瘴氣,光有一部良法,頂什麽用?

李笠看著手中的《齊律》,隻覺遺憾:多好的一部法典,可惜了,碰上不靠譜的皇帝。

毫無疑問,所謂的“法制”,不過是帝王的夜壺,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扔到角落。

所以,法制,是對百姓用的,對於官員,法制該怎麽用,得看具體情況,也就是“選擇性執法”。

以梁國為例,梁武帝寬縱宗室、高門士族,所以,梁國的律法對權貴很寬松,權貴子弟當街搶劫殺人,屁事沒有。

但對於百姓,卻十分苛刻,百姓稍微犯錯,就極易落得全家服苦役、生不如死的下場。

李笠放下手中書本,思索起來。

他組織人手編制《楚律》,目的是什麽?

是為了有法(良法)可依,不是為了裝點門面,有了一部良法,加上相對公正的司法體系,就有了新朝的法制。

即便封建王朝時代的法制,和現代社會的法制有距離,但是,新朝的法制,就該有法制的樣子。

他若想讓百姓意識到,新朝和前朝的不同,意識到新朝的“好”,那麽,法制的好壞,就能讓百姓有最直觀的感受。

而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提刑司,表現好壞與否,就能左右人們對新朝的信心。

所以,這種時候,就需要“大楚提刑官”們站出來,成為百姓頭頂的一片片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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