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了一條法律學習內容,哈哈。
是什麽呢?
很簡單,債的移轉和消滅。
看起來不多,對吧,2個。
但是,看起來可不容易啊。
債的移轉呢,字面意思很容易理解,而法律上的解釋呢,也不難。
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實。
其實呢,就是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債沒變。
而債的移轉,包括了三個: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的概括承受。
什麽意思呢?
打個比方說明!
我向你買了1萬元的貨物。
你已供貨,我沒付款,你將對我所享有的1萬元貨款的債權轉讓給別人,這這債的讓與;
如果別人要求替我付款,你同意了,這叫債務承擔;
如果我和你剛簽訂了買賣合同,還沒履行,這時你卻提出退出這合同,由別人承頂全部債權債務,即由別人供貨並收款,三方都同意了,這叫債的概括承受。
我用一個例子來闡述了三個內容,其實,也是很簡單的東西,隻是法律書寫太多了,看得你頭皮發麻,但是如果做深入淺出的闡述,來解釋法律概念,其實還是通俗易懂,法律也沒那麽難。
而下面要講的是,債的消滅。
什麽是債的消滅,字面上的意思,就沒了。
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複存在。
而債的消滅呢,又有一大堆,是什麽呢?
有好幾個: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乍一看,好像有點不懂,那麽我就又來打個比方吧。
我欠你100元,我們之間有債權,債務的關系。
第一個,我歸還你100元,我們之間的債消滅,這叫清償;
第二個,你也借了我100元,我們兩個人之間的債沒了,叫抵消;
第三個,我找你歸還100元,可是我找不到人,我可以將100元交給相關機關(比如你的工作單位),這時,雙方債消滅,這叫提存,這種情況在債是貨物的時候常用;
第四個,你聲明不要我還錢了,這叫免除(但是可能嗎?);
最後,我和你兩家單位合並了,這個債消滅,這叫混同,也就是債權和債務混在一起,成了一夥人了。
所以說,是不是舉例說明,看起來,並不是那麽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