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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一十七章:沒了和轉了
  又來了一條法律學習內容,哈哈。

  是什麽呢?

  很簡單,債的移轉和消滅。

  看起來不多,對吧,2個。

  但是,看起來可不容易啊。

  債的移轉呢,字面意思很容易理解,而法律上的解釋呢,也不難。

  是指債的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債權人、債務人代替原債權人、債務人,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事實。

  其實呢,就是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債沒變。

  而債的移轉,包括了三個: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的概括承受。

  什麽意思呢?

  打個比方說明!

  我向你買了1萬元的貨物。

  你已供貨,我沒付款,你將對我所享有的1萬元貨款的債權轉讓給別人,這這債的讓與;

  如果別人要求替我付款,你同意了,這叫債務承擔;

  如果我和你剛簽訂了買賣合同,還沒履行,這時你卻提出退出這合同,由別人承頂全部債權債務,即由別人供貨並收款,三方都同意了,這叫債的概括承受。

  我用一個例子來闡述了三個內容,其實,也是很簡單的東西,隻是法律書寫太多了,看得你頭皮發麻,但是如果做深入淺出的闡述,來解釋法律概念,其實還是通俗易懂,法律也沒那麽難。

  而下面要講的是,債的消滅。

  什麽是債的消滅,字面上的意思,就沒了。

  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複存在。

  而債的消滅呢,又有一大堆,是什麽呢?

  有好幾個: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乍一看,好像有點不懂,那麽我就又來打個比方吧。

  我欠你100元,我們之間有債權,債務的關系。

  第一個,我歸還你100元,我們之間的債消滅,這叫清償;

  第二個,你也借了我100元,我們兩個人之間的債沒了,叫抵消;

  第三個,我找你歸還100元,可是我找不到人,我可以將100元交給相關機關(比如你的工作單位),這時,雙方債消滅,這叫提存,這種情況在債是貨物的時候常用;

  第四個,你聲明不要我還錢了,這叫免除(但是可能嗎?);

  最後,我和你兩家單位合並了,這個債消滅,這叫混同,也就是債權和債務混在一起,成了一夥人了。

  所以說,是不是舉例說明,看起來,並不是那麽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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